证券代码:600545 证券简称:新疆城建 编号:临2017-051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公开征集
有关事项补充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7月27日,本公司发布了《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转让所持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44),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城建”、“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计149,400,4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11%(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本次股权转让已于2017年6月13日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原则性批复。(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41)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现将本次股权转让公开征集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份转让正式公开征集公告发布前所履行的审批程序及主要信息披露情况
1、2016年5月30日,新疆城建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国资公司通知函,公司控股股东正在筹划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事项,该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尚不确定。
2016年5月31日,新疆城建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31),公司股票自2016年5月31日上午开市时开始停牌。
2、2016年6月3日,新疆城建接控股股东国资公司《通知函》,通知称:国资公司目前正筹划与我公司有关的重大事项,该事项可能涉及国资公司转让所持有的我公司国有股权及控制权变更等相关事项。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的规定,本次重大事项方案正在论证商讨中,还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3、2016年7月26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乌政函【2016】126号),批准同意新疆城建国有股权协议转让事宜。同日,新疆城建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国资公司书面通知函:国资公司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149,400,4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11%,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国资公司将持有公司30,072,4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化。2016年7月27日,公司发布了《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转让所持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44)对该事项进行了披露。
4、2016年7月2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研究审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关于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事宜的请示》(新国资〔2016〕232号),该请示中自治区国资委拟同意前述2016年7月26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新疆城建国有股权协议转让事宜的意见。
2016年7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通知自治区国资委和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同意国资公司按照19号令先行开展公开征集受让方工作。
2016年8月4日,新疆城建接到国资公司通知:经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和乌鲁木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国资公司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2016年8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48)。
2017年2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公开征集受让方批复情况说明的函》(新政函(2017)30号),就前述公开征集事项涉及的审批程序和过程等有关情况予以书面确认。
二、关于控股股股东股份转让公开征集公告需补充说明的事项
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号令)(以下简称“19号令”)的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国资公司应当在经自治区国资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公开征集事宜,新疆城建于2016年8月5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下简称“临2016-048公告”)中未提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同意国资公司按照19号令先行开展公开征集受让方工作”的相关信息,公告内容不够完整。
上述事项不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相关公告的有效性,公司特此做出补充说明。
特此公告。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