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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25 沪市 长园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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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25:独立董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3

600525:独立董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要求,我们作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 2021年 10 月 22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行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我们同意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按银行要求提供担保,本事项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就本次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授信并提供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提供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赖泽侨                    彭丁带                  王苏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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