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要求,我们作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 2021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基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量及时间安排等实际情况,公司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友好协商,同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我们同意改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 2018 年度-2020 年度审计服务,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行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子公司为补充流动资金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本事项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就本次子公司申请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赖泽侨 彭丁带 王苏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