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22 证券简称:中天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4-061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
(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公司已经取得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南通分行”)出具的《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承诺书》,该项贷款已完成建设银行相关审批程序,贷款用途为公司股票回购,待公司与建设银行南通分行签署授信协议或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后即可发放。公司将根据贷款资金实际到账情况、资金使用规定和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实施本次回购计划,严格遵守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
● 回购股份用途: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2.00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之日,经询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无减持计划。如上述主体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回购期限内,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如回购股份的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则存在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未能在期限内实施,或未能经公司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且将依法予以注销的风险;
4、存在因受外部环境变化、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以及其他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发生,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进而无法实施本次回购的风险;
5、存在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导致本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科技股份”或“公司”)于 2024年 11 月 1 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通
知。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 9 名,实际参会
董事 9 名。本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项议案已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4/11/6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方案日期及提议人 2024/11/5
预计回购金额 20,000 万元-40,000 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 其他: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
回购价格上限 22.00 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回购用途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909.09 万股-1,818.18 万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0.27%-0.53%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价值的认可,为完善内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提高团队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当前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使用专项贷款及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
起 12 个月内,即至 2025 年 11 月 4 日止。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
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含)。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2.00元/股进行测算,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20,000
万元计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909.09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27%;按回
购资金总额上限 40,000 万元计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818.18 万股,约占
公司总股本的 0.53%。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金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拟回购股份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22.00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
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股份价格
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
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
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价格上限。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设立股票回
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正式推出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政策,对符合
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回购增持本公司股票,可纳入政策支持范围。为充实
公司的回购资金实力,公司积极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股票回购贷款支持。
公司已经取得了建设银行南通分行出具《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承诺书》,同意为
公司本次回购股票提供不高于 28,000 万元人民币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贷款期限
为 1 年。除上述贷款外,本次公司股份回购的其余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股份类别 本次回购前 回购后 回购后
(按回购下限计算) (按回购上限计算)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0 0 0 0 0 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3,412,949,652 100 3,412,949,652 100 3,412,949,652 100
其中:回购账户 119,300 0.0035 9,210,209 0.2699 18,301,118 0.5362
股份总数 3,412,949,652 100 3,412,949,652 100 3,412,949,652 100
注:上表中“回购账户”股份数为截至 2024 年 11 月 5 日的数据。上述变动
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公司股本
结构变动情况以后期实施情况为准。若公司未能在本次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实
施上述用途,则对应未转让(未全部转让)的剩余回购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
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578.10 亿元,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48.61 亿元,货币资金 130.06 亿元,资产负债率为 38.32%。
假设本次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 40,000 万元全部使用完毕,回购资金分别约占上述
指标的 0.69%、1.15%、3.08%,占比较小。
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未来 12 个月的回购期间择机实施,具有一定实施弹性,结
合公司目前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的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次回购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
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
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经公司自查并函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与本
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亦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行为。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