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10 证券简称:黑牡丹 公告编号:2021-010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1 年 2 月 25 日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31,412,850 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人民币 4.30 元/股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召
开了八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及八届十五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根据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现确定 2021 年 2 月 25 日为授予日,
以人民币 4.3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98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412,850 股限制性股
票。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八届十四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 月 8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 10 天,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提出的异议。
3、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收到《市国资委关于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常国资〔2021〕12 号),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1 年 2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对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发布《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八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及八届十五次
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及相关上网文件。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1)以 2017-2019 年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19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 10%;
(2)以 2017-2019 年三年扣非每股收益平均值为基数,2019 年度扣非每股
收益增长率不低于 12%;
(3)2019 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2019 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
股股东净利润的 30%。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且授予业绩考核条件已达标,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2 月 25 日
2、授予数量:31,412,850 股
3、授予人数:198 人
4、授予价格:人民币 4.30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已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股份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
月、36 个月、48 个月。限售期满后为解除限售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3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3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3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以 2017-2019 年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1 年度营业收
入增长率不低于 4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一个 以 2017-2019 年三年扣非每股收益平均值为基数,2021 年度扣
解除限售期 非每股收益增长率不低于 16%,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021 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2021 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
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35%。
以 2017-2019 年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营业收入平均值的增长率不低于 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
水平;
第二个 以 2017-2019 年三年扣非每股收益平均值为基数,2021 年度和
解除限售期 2022 年度扣非每股收益平均值的增长率不低于 18%,且不低于同
行业平均水平;
2022 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2022 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
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35%。
以 2017-2019 年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1-2023 年三年
营业收入平均值的增长率不低于6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三个 以 2017-2019 年三年扣非每股收益平均值为基数,2021-2023 年
解除限售期 三年扣非每股收益平均值的增长率不低于 20%,且不低于同行业
平均水平;
2023 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2023 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
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35%。
注:①扣非每股收益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该指标计算不含激励成本;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发行股票融资等行为,在计算考核目标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作调整,以 2019 年底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
②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营业收入平均值的增长率=[(2021 年度营业收入+2022 年度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