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 编号:2020-091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担保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30,091.5 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
2021 年 8 月 27 日,召开了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及 2021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1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18 亿元人民币的融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78、2021-080 及 2021-084)。
公司全资子公司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于 2021年 9 月 29 日与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编号:L21C0802001)及其项下《购买合同》等协议(以下简称或合称“主合同”)。同日,公司与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作为保证人同意就债务人作为承租人与债权人作为出租人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所有附件项下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债务提供以债权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对外担保金额在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债务人情况
公司名称: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 年 2 月 22 日
注册资本:9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缪文彬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MA13U5HQXC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稀土大厦 710 房间
经营范围:半导体材料、单晶硅棒、单晶硅片、太阳能电池、半导体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器机械、石英坩埚、碳碳复合材料、石墨、太阳能设备的开发、生产、加工、销售;光伏电站投资运营;货物的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除外)。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2021 年 6 月 30 日(未
科目
经审计)
资产总额 47,133.53
负债总额 2,416.30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0
流动负债总额 2,416.30
净资产 44,717.23
营业收入 0
净利润 -502.77
1、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不适用。
2、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等:无。
3、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持有该公司 100%股权。
(二)债权人情况
公司名称: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4705772U
成立日期:2004 年 7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丁学清
注册资本:823,53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599 号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购买合同》卖方
公司名称: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964528296
法定代表人:曹建伟
注册资本:128,556.3394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通江西路 218 号
经营范围:晶体生长炉、半导体材料制备设备、机电设备制造、销售;进出口业务。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租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承租人: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1、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包括合同生效以后附属于租赁物的任何零部件、替换件、更新件、附件和辅助件的所有权均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承租人不得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进行
销售、抵债、转让、转租、分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
租赁期届满后,在承租人付清留购价款/期末残值之前,租赁物件所有权仍归出租人所有。至租赁期的最后一天,若承租人不存在违约行为或违约行为得以完全救济,则承租人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行使留购、续租或退还租赁物件的权利。若承租人选择留购租赁物件,则留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00 元。
2、合同的转让:事先未获取出租人书面许可,承租人不得转让本合同及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如有需要,可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承租人无任何异议。本合同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继受人均具有约束力。
3、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承租人应严格按照《融资租赁合同》所列附件所规定的金额、币种、时间和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4、租赁期限及租赁支付日:租赁期共 24 月,自 2021 年 1 月 31 日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共 8 期,前 4 期每期 1,775 万元,后 4 期
每期 3,847.2 万元。
本合同项下的实际起租日以《租赁交易明细表》为准。租赁期自实际起租日起至《实际租金支付表》(若无,则以《租赁交易明细表》为准)中列明的租赁期届满日止。
5、保证金:本合同保证金金额为 600 万元,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不计利息。保证金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全部应付款项。在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应付款项时,根据承租人信用情况,出租人有权以保证金任意冲抵相关的应付款顼。除上述情形外,在出租人与承租人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保证金亦可作其他用途。
6、租赁物的风险:租赁物件一经交付,租赁物件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因租赁物件毁损或灭失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无论承租人是否实际占有租赁物件。发生该等毁损或灭失的情况,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等其他所有义务不受任何影响,承租人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合同。
7、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成立,并自出租人按本合同所指购买类合同约定对外实际支付购买价款之日生效(无论出租人系全额支付或部分支付,具体生效日期以出租人付款凭证
四、《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之《购买合同》主要内容
买方: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卖方: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方: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1、合同金额:30,091.5 万元
2、合同标的:直拉单晶炉设备
3、支付方式:本合同分两次进行支付。
第一次支付:支付金额 9,091.50 万元。租赁合同及本合同签订后,买方委托使用方将本金额支付至卖方指定的账户。三方在此一致确认:本金额可用于冲抵租赁合同项下使用方应向买方支付的本金额首付款;使用方依前述支付完毕,即视为买方履行完毕本款项下的支付义务;使用方不能如期支付本金额款项,由使用方与卖方自行协商解决,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次支付:支付金额 21,000.00 万元。支付条件全部满足后,买方将本金额以 180 天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至卖方指定的账户。
4、合同生效:本合同经三方盖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成立,《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后本合同生效。
5、交付时间:卖方应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之前,将设备运抵设备交付地
址。
卖方负责直接向使用方交付。设备实际到达设备交付地址之日为交付日,使用方应立刻对设备的件数、外观进行检査和接收,并享有与受领设备有关的买方权利并承担相关责任。
6、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有关本合同和补充协议的任何争议,若不能协商解决,应提交本合同签订地法院审理,且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合理的律师费等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7、本合同先决条件:本合同所购销的货物(以下称“设备”、“货物”或“租赁物件”)是为融资租赁业务而采购的。在签订本合同之前,本合同的买方作为出租人已经和使用方就设备的融资租赁事宜进行了谈判并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鉴于此,本合同三方一致确认:买方(即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完全依照使用方(即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对卖方(租赁合同中的供
应商或供应商之一)和设备包括相关服务和培训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使用方使用为目的,购买设备;设备的品质保证由卖方负责;若卖方延迟交付设备或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或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技术性能和数量等条件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未遵守约定,或设备存在任何质量瑕疵或权利瑕疵等问题,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索赔权转让给使用方,由使用方直接向卖方追索,使用方接受前述转让。
五、《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30,091.5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全面确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本合同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负有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留购款等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全部款项,及由于债务未履行产生的一切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规定因贷款利率变化及法律、法规、政策变动而必须增加的款项。
担保期限:本担保是连续性的、不中断之担保,保证期间直至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所负的所有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