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以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 429 号泰康保险大厦 26 楼 | 邮政编码:200120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以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致: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以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提交上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激励计划调整以及授予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调整以及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激励计划调整以及授予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以及授予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2024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蒋志坚、缪强、毛军华作为激励对象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2、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4 年 5 月 1 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时通过公司内部管理系统进行了公
示,公示时间截至 2024 年 5 月 15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
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2024 年 5 月 25 日,公司监事会就本次激励名单核查及公示情况出具核
查意见及说明,认定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5、2024 年 8 月 7 日,公司取得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无锡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锡国资考[2024]27 号),无锡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6、2024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蒋志坚、缪强、毛军华作为激励对象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7、2024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4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实施完成,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
事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其中:激励对象由 151 名调整为 150 名,因激励对象减少而涉及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分配给现有的已获授其他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量不变。授予价格由 7.90元/股调整为 7.55 元/股,并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4 年 9 月 5 日为授予日,以 7.55 元/股的价格向 1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08 万
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蒋志坚、缪强、毛军华作为激励对象回避了上述议案的表决。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事前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价格调整,并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宜。
2、2024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价格的调整,并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已成就,同意以 2024 年 9 月 5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0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55 元/股。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上述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会议资料、《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如本法律意见书“一、关于本激励计划调整以及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之“(二)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所述,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和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已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实施完成,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以及《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其中激励对象由 151名调整为 150 名,因激励对象减少而涉及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分配给现有的已获授其他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量不变。授予价格由 7.90 元/股调整为 7.55元/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价格的议案》,且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事前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均同意上述调整事项。
本所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所律师查阅了关于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确定的相关会议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情况如下:
1、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24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9 月 5 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系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之日起 60 日内,且不属于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所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
本所律师查阅了关于本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的相关会议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的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