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1.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5000万
股的申请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52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承销团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进
行。
3.持有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市值达10,000元或以
上的二级市场投资者均可参加配售申购。
投资者可申购新股数量的计算,分别依据其持有的沪、深两市上市流通 A股
股票市值,投资者同时持有的沪、深两市上市流通 A股股票市值不合并计算。
4.市值计算依据:《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摘要》刊登当日即2004年5月12日( T-3日)收市时投资者持有的沪市或深市各
种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的数量乘以该种股票收盘价所得之和(包
括可流通但暂时锁定的股份市值)。
5.本次发行并非上市,有关上市事项另行公告。
6.投资者请特别注意有关本次股票发行的申购时间、申购对象、申购程序、
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次数的限制以及认购量的确定。
7.本公告仅就本次发行"洪城水业"股票的有关事宜向社会公众作扼要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4年5月12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江西洪城水
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8.投资者在做出认购"洪城水业"股票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江西洪城水
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全文作为投资决策的
依据。《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全文及附录
材料可到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处查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查阅( w w w.
s s e. c o m. c n)。
9.在本次发行的申购中,除基金持有的股票帐户外,每个股票帐户只能申购一
次。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帐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
违规融资进行申购。
10.配售简称"水业配售",沪市配售代码"737461",深市配售代码"003461"。
一、释义
除非特别提示,以下简称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如下规定含义:
发行人/洪城水业:指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指本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5,000万股的
行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证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沪市:指上海证券发行与交易市场
深市:指深圳证券发行与交易市场
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级市场投资者/投资者: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帐户
的境内自然人和法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证券投资基金:指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
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申购日/ T日:指2004年5月17日,即本次发行中参与配售的投资者通过上证
所和深交所的交易系统配售本次发行的股票的日期
元:指人民币元二、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进行。
2.发行数量:本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股)数量为5,000万股,每股
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为5.50元/股,发行市盈率为19.43倍(按发行人2
003年度每股收益计算)。
4.发行对象:于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当日即2004年5月12日( T-3日)收盘时
持有沪市或深市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市值达10,000元及以上的
投资者均可参加本次新股配售发行的申购。投资者同时持有的沪、深两市上市流
通 A股股票市值不合并计算。
根据《新股发行市值配售实施细则》,投资者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
式投资基金)不记入可申购市值,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投资基金)可作为二
级市场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市值参与申购与
配售。
5.申购时间:2004年5月17日( T日),在上证所、深交所正常交易时间内进行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
次发行,则按申购当日通知办理。
6.发行地点:全国所有与上证所或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各证券营业网点。
7.配售简称及代码:配售简称"水业配售";上证所的配售代码为"737461",
深交所的配售代码"003461"。
8.配售缴款时间:2004年5月20日( T+3日),即申购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中
签的投资者缴纳认购新股款项。
当中签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时,各证券营业网点将只对其资金能够认购的部
分进行配售,余者视同放弃认购,由主承销商包销。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发行方式,通过上证所和深
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发行时,主承销商将5,000万股"洪城水业" A股股票输入其在
上证所的股票发行专户中,作为"洪城水业"股票的唯一"卖方",按5.50元/股的发
行价格卖出。符合配售申购条件的投资者可在指定的发行时间内通过与上证所或
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营业网点,以5.50元/股的发行价格和符合规定的申购数量进
行申购委托。
持有沪市已上市流通 A股股票的投资者用其在上证所开立股票帐户向上证所
申购,持有深市已上市流通 A股股票的投资者用其在深交所开立的股票帐户向深
交所申购。
申购结束后,上证所和深交所依据投资者于2004年5月12日( T-3日)收盘实际
持有的上市流通 A股股票市值和实际申购情况,分别确认有效申购新股数量及有
效申购户数,并根据有效申购总量即两所有效申购新股数量之和与有效申购户数
,按以下办法进行配售:
1.当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股票发行量时,按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实
际有效申购量配售,认购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2.当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股票发行总量时,按参与申购的投资者
的实际有效申购量配售;
3.当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由上
证所及深交所交易系统主机自动按每1,000股有效申购配号一个的规则,对有效申
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投资者每中签一个号码
可认购新股1,000股。四、申购数量的确定
1.上证所与深交所分别按照投资者于《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当日即2004年
5月12日( T-3日)持有的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的收盘
市值,即投资者沪市或深市股票帐户内登记在册的各已上市流通 A股股票股数乘
以该日各股票收盘价格的总和,计算投资者可申购新股的数量。投资者同时持有
的沪市和深市股票市值不合并计算。
上述用于计算市值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包括已流通但暂时
被锁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战略投资者及一般法人通过配售认购的新股,不包
括基金、可转换债券等其它品种的流通证券及未挂牌的可流通证券;不包括已发
行但未上市的新股、未流通的内部职工股、转配股、国家股、法人股以及 B股等
其它股份。
2.投资者根据上证所和深交所确定的可申购新股数量分别进行申购。投资者
每持有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市值达10,000元限申购新
股1,000股,市值不足10,000元的部分不计入可申购市值。
申购新股的最低数量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应为1,000股的整数倍。
同时持有沪深两市上市流通 A股股票的投资者分别依据其所持沪市或深市上
市流通 A股股票的市值,向上证所或深交所进行配售申购。
3.除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股票帐户以外,每一股票帐户可申购股票数量的上
限为50,000股,且每个股票帐户只能申购一次。申购量超过按投资者所持沪市或
深市已上市流通 A股股票市值确认的可申购新股数量或本公告规定的申购上限的
整个申购为超额申购。超额申购和重复申购部分视作无效,交易系统将只保留有
效申购部分。
4.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可以其持有的沪市、深市上市流通 A股股
票市值分别参与配售,基金可以持有的沪市股票帐户按50,000股的申购上限重复
申购,持有深市股票帐户的只需按其所持股票市值上限一次性申购,但累计申购总
额不得超过基金按规定可以申购的总额。
5.在本次申购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申购程序
1.投资者在按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方式申购新股时,无需预先缴纳申
购款。
2.配售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即:
(1)投资者当面委托申购时,填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
法人营业执照、股票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到投资者开户的与上证所或深交所联网
的各地证券营业网点办理委托申购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申购者交付的各项凭
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申购委托。
(2)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自助终端进行委托时,应按各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
办理申购委托手续。
(3)持有沪市上市流通 A股股票的投资者只能在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
点办理委托申购手续,并用上证所股票帐户和"洪城水业"的上证所配售代码向上
证所进行申购;持有深市上市流通 A股股票的投资者只能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
交易网点办理委托申购手续,并用深交所股票帐户和"洪城水业"的深交所配售代
码向深交所进行申购。
3.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确认,则不得撤销。六、配号与抽签
若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总量时,采取摇号抽签确定
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04年5月17日( T日),持有已上市流通 A股股票的投资者按照其可以申购新
股的数量,自愿委托申购。上证所和深交所分别确认各自的有效申购,剔除无效申
购,并对有效申购连续配号,每1,000股配一个号,配号结束后将申购配号结果传送
至各证券营业网点。
凡申购量超过按其持有的上证所或深交所上市流通 A股股票市值确认的可申
购数量的为无效申购,或者申购量超过规定的申购上限的整个申购为无效申购,将
不予配号。重复申购的只确认第一次申购为有效申购。
2.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