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贵研铂业 证券代码:600459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月
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承诺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均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4.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涉及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即公司以定向发行新股的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2589 万股股票,授予数量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4.550%。其中,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8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总数的 8.034%,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366%。
6.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451 人,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
7.预留股份的授予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对象,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确定。激励对象包括未来引进人才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核心骨干人员,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
8.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1.51 元/股,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9.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10.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5 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本激励计划均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11.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1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比例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
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解除限售期
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
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解除限售期
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
至授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解除限售期
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限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
第一个 自预留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50%
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50%
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公司层面需满足如下业绩要求,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2022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础,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2022
第一个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8%;(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
解除限售期
(2022 年)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且位于对标企
业前五。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9%;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础,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2023
第二个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1%;(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
解除限售期
(2023 年)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且位于对标企
业前五。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2024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础,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
第三个
(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6%;(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
解除限售期
度(2024 年)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且位于对标
企业前五。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9%;(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础,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
第一个
(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1%;(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
解除限售期
度(2023 年)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且位于对
标企业前五。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2024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础,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
第二个
(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6%;(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
解除限售期
度(2024 年)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且位于对
标企业前五。
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以上“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净资产分别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资产;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是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因股权融资、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等新增加的净资产不列入考核计算范围。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情况,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5.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6.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17.由于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未定,本草案对于股权激励成本的测算存在不确定性,这将对成本的最终确定产生影响。
18.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