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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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本次指派杨杰群、刘书含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10日上午9:00在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郭俊梅女士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2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239,294,131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42.053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26,681,284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39.8371%;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4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2,612,847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2.216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5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3,712,347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2.4098%,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共四个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杨杰群
刘书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