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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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耿春丽律师、杨敏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年9月23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1年9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0月12日10:00在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路988号贵研铂业A1幢)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郭俊梅女士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28,776,67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05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26,626,78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275%;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149,88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78%;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194,88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15%,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耿春丽
杨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