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48 证券简称: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0 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3 年 7 月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并于 2023 年 9
月 4 日开始执行,根据证监会安排,按照该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序
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UAFANG CO., LTD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
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的最低人数,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2 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2 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
个月内召集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 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 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该独立董事与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
3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
并公开披露。 披露。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
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将 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
其作为特别事项予以披露。 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
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独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
4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必须至少有一 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
名独立董事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独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立董事,可以书面形式对董事会会议通知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中列明的议题发表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在会议中代为宣读。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独立董事不得委托其他人代表其本人发
表意见或根据被委托人自己的意愿对董事
会的议案进行表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职责包括以 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职责包括以下内
下内容: 容:
(一)《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部门规章中对其他董事所要求的职责; 确意见;
(二)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
法权益不受损害; 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
(三)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资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四)独立董事应就以下问题发表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意见: (五)独立董事应就以下问题发表其独立意
1、提名、任免董事; 见:
5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提名、任免董事;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
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借款或其他
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
5、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款;
权益的事项;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
6、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预案; 事项;
7、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6、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预案;
8、股权激励计划; 7、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9、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8、股权激励计划;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9、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形进行说明; (六)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形进行说明;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权利:
(一)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计师事务所,应由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同 权: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五)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的召开或
6 对于某项议案的决议不公允时,可以出具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保留意见。对于全体独立董事出具保留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
见的议案,原属于董事会决策范围内的决
议,交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原属应提交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普通决议,按照特别
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原属应提交股东
大会讨论通过的特别决议,股东大会表决
时,必须经过 3/4 以上的与会股东通过;
(七)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八)股东大会赋予的其他特殊权利。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立董事: 事:
7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或 的父母等);
生产与公司同类产品企业的任职的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其配偶、父母、子女;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六)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不得担任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公司董事的人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市场禁入者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