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48 证券简称: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3 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条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1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称“公司”)……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热力的生产、销售;电力 一般项目:棉花收购;棉花加工;纺纱加工;
的生产、销售(以上项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 面料纺织加工;面料印染加工;针织或钩针编
准)。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棉及化纤 织物及其制品制造;合成纤维制造;家用纺织
制品、服装、服饰、家用纺织制成品、非织造 制成品制造;服装制造;服饰制造;服装辅料
布、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家居用品制造;
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第三类医 箱包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涂料制造(不含危
疗器械、染料和印染助剂(不含危险化学品) 险化学品);染料制造;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
的生产、加工、销售;棉花收购、销售;新产 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非织造布加工;一
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及技术转让;机 般劳动保护用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
电设备、煤渣、煤灰的销售;仓储;进出口业 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化工产品生产(不
2 务;混凝土砌块及粉煤灰砖的生产与销售。(依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再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生资源加工;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建筑砌块制
展经营活动)。 造;棉、麻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家居
用品销售;服装辅料销售;合成纤维销售;服
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产业用纺织制成
品销售;箱包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塑料制品
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
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涂
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工艺美术品及礼仪
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一般劳动保护
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第一类医
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日用口罩
(非医用)销售;染料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
零售;五金产品零售;日用品销售;电子产品
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
要许可的商品);机械设备租赁;小微型客车租
赁经营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建筑砌块销售;普通货物
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
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再生资源回收
(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户外用
品销售;摄影扩印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
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洗
染服务;洗烫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发电业务、输电
业务、供(配)电业务(以上项目有效期限以
许可证为准);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
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道路货物
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3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
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
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
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4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5 ……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规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
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