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21-临 029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5/10 - 2021/5/11 2021/5/11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4 月 8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公司拟
向全体股东(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户除外)每 10 股派发 0.45 元(含税)
现金红利。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271,315,443 股,扣除公司目前回购专户
的股份 28,749,998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55,915,445.03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1,271,315,443 股,本次参与分配的股数为1,242,565,445 股,回购专户中的股份 28,749,998 股不参与本次分配。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 2020 年度不送转股份,因此流通
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242,565,445×0.045)÷1,271,315,443=0.044 元
本次公司权益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44)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5/10 - 2021/5/11 2021/5/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粤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润华置业有限公司、广东粤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的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45 元;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4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405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40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4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9-2820938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