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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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接受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季猛、韩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按照《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遵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 2021 年 9 月 29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分别刊登、发布的《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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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定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下
午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酒店多功能会议厅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公告了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表决方式、会议议题、出席对象、登记地点和方式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规则》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霄云
路 26 号鹏润酒店多功能会议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2、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
台。根据公司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5
日 9:15-15:00 之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数 552635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31%。
2、网络投票情况。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3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数30317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了认证。
综合现场和网络投票情况,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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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共 27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数 58,295,2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36%。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代表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网络投票和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债权转让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提案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会议记录及股东大会决议分别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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