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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29 沪市 达仁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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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仁堂:达仁堂关于公司与参股公司各方股东签订经修订和重述的《合资经营合同》、《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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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329 证券简称: 达仁堂 编号: 临 2024-033 号
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参股公司各方股东签订经修订和重述的
《合资经营合同》、《公司章程》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作为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的股东方之一, 拟与其各方股东
共同签订经修订和重述的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
与《公司章程》。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概述
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是中美天津
史克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史克”) 参股股东之一, 公司原
持有天津史克 25%股权。 2024 年 9 月 26 日, 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六
次董事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赫力昂(中国) 有限公司转让所
持有的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 13%股权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的议案”。 同时, 在本次《股权转让协议》 中, 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市
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集团”) 向赫力昂(中国) 转让
所持有天津史克 20%股权。 该项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 公司持有天津
史克的股权比例将变更为 12%。 天津史克的股东结构变更为 Haleon
UK Services Limited 持股 55%、 赫力昂(中国) 有限公司持股 33%、
公司持股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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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天津史克的股东结构发生变化, 其新的三方股东将共同签订
《经修订和重述的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 (以下
简称“《合资合同》 ” ) 及《经修订和重述的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 。
《合资合同》 中未列明公司对天津史克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回购
权利, 即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放弃权利的情形,
因此, 公司对该事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2024 年 9 月 26 日, 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六次董事会, 会议审议
通过了“公司与 Haleon UK Services Limited、 赫力昂(中国) 有限公
司签订《经修订和重述的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
及《经修订和重述的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 公
司现有 9 名董事均同意该项议案。 全体独立董事均同意该项议案。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 Haleon UK Services Limited
1、 公司名称: Haleon UK Services Limited
2、 注册地址: Building 5, First Floor, The Heights, Weybridge,
Surrey, England, KT13 0NY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适用
4、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5、 法定代表人: 不适用
6、 成立日期: 2014年9月26日
7、 注册资本: 不适用
8、 经营范围: Haleon UK Services Limited 是 Haleon plc 旗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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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投资控股公司及业务服务提供商。
(二) 赫力昂(中国) 有限公司
1、 公司名称: 赫力昂(中国) 有限公司
2、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申港大
道1号506室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336427729B
4、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5、 法定代表人: 顾海英
6、 成立日期: 2015年8月11日
7、 注册资本: 27,000万元人民币
8、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 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 第二类医疗器
械销售; 日用品销售; 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 化妆品批发;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 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
采购代理服务; 新材料技术研发; 企业管理咨询; 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 市场营销策划; 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
许可的商品) ; 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企业总部管理; 供
应链管理服务; 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 ; 广告发布; 技术服
务、 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 体育用
品及器材批发; 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 保健食品(预包装) 销售。 (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
目: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食品互联网销售; 药品批发; 药品零售;
药品进出口; 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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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 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
2、 注册地址: 天津市东丽区程林庄工业区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060055017XM
4、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5、 法定代表人: 陈津竹
6、 成立日期: 1984年9月23日
7、 注册资本: 2,994万美元
8、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 药品生产(除中药饮片的蒸、 炒、 炙、
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药品批发; 药
品零售; 药品委托生产; 药品进出口;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 第
二类医疗器械生产; 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除电信公司业务); 食品销
售; 食品互联网销售; 餐饮服务; 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 第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 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货物进出口; 食品进出口; 化妆品
批发; 化妆品零售; 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日用百货销售;
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 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 户外用品销售; 互联网
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 技
术交流、 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除人体干细胞、 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
开发和应用); 市场营销策划; 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 医学研
究和试验发展(除人体干细胞、 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投
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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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股权关系
公司与医药集团向赫力昂( 中国) 有限公司转让天津史克股权完
成后, 天津史克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 万美元)
持股比例
( %)
1  Haleon UK Services Limited  1,646.70  55
2  赫力昂( 中国) 有限公司  988.02  33
3  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59.28  12
合计  2,994.00  100
( 三) 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聘请了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业务资格的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对天津史克进行审计, 并以 2024 年 5 月 31 日为基
准日, 出具《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 2023 年 1 月-2024 年 5 月财
务报表审计报告》( CAC 津专字[2024]0038 号)。 以 2024 年 5 月 31
日为审计基准日, 天津史克审计情况如下:
单位: 万元人民币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经审计)
2024 年 5 月 31 日
( 经审计)
资产总额  308,784.40  273,766.69
负债总额  172,071.13  172,834.92
资产净额  136,713.26  100,931.77
项目  2023 年度
( 经审计)
2024 年 1—5 月
( 经审计)
营业收入  358,187.93  157,384.43
营业利润  131,329.86  43,237.18
利润总额  130,985.76  43,258.72
净利润  98,165.56  32,464.72
四、《合资合同》 的主要内容
本经修订和重述的合资经营合同( “ 本合同” )由 (a) Haleon UK Services
Limited (“赫力昂英国” ), (b) 赫力昂( 中国) 有限公司(“赫力昂中国”, 与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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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昂英国合称“赫力昂”), 和 (c) 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仁堂”)(单
独称“一方”, 合称“各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外商投资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
法实施条例》(《“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适用的法律
和法规于签署日在中国签订。
1、 前言
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合资公司”) 是根据赫力昂、 达仁堂和天津
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津药集团”) 各自的前身于 1984 年 4 月 7 日签订的合资经
营合同, 于 1984 年 9 月 23 日成立。
各方特此同意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 并且按照下文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及
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设立的合资公司(作为一家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 的运营, 对合资合同进行修订和重述。
2、 各方陈述、 保证与承诺
2.1 每一方于生效日特此向其他各方陈述并保证:
(i) 该方是根据其成立地或注册地法律正式组建的法人, 其存在既有效又合
法;
(ii) 该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经正式和全面地委托和授权, 代表该方签
订、 签署本合同、 《章程》 以及本合同中所述且其为一方的任何协议和文件, 并
使之生效;
(iii) 该方签署、 交付和履行本合同、 《章程》 以及本合同所述任何其他协议
和文件, 均不会违反该方的任何组织文件、 该方任何其他协议和义务、 对该方有
约束力的任何判决或裁决、 该方在其中组建或注册的辖区的任何现行有效并可能
适用于本合同所述交易的任何方面的法律、 法规或法令;
(iv) 该方拥有签署本合同的一切必要权力、 授权和批准, 并在生效日将拥有
正当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一切必要权利、 授权和批准;
(v) 于生效日起, 本合同的条款构成该方合法的、 有约束力的义务, 可以根
据其条款对该方强制执行;
(vi) 对该方或其关联方既没有正在进行的诉讼、 仲裁、 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
或政府调查, 会在任何方面影响该方签署或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或尽该方所知,
亦无上述威胁, 会在任何方面影响该方签署或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vii) 该方已经遵守并且将持续遵守该方在合资公司的持股(无论是当前、
过去或未来持股) (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权的购买或处置以及由该等股权产生的
任何性质的收益) 涉及的所有适用的中国以及任何其他相关法域的税务申报、 信
息和付款义务;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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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a) 该方在其设立地拥有税务居民身份; 及(b)除其设立地外, 该方未在
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获得税务居民待遇。
2.2 每一方向其他各方承诺, 在合资期限内:
(i) 该方将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 诚信行使其作为合资公司股东享
有的所有权力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