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向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2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
2月13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81名激励对象授予817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陈世敏 江华 谭劲松 张利国
二O一七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