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公告编号:临 2021-072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力金融”)拟以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克动力”)75.6234%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在本次交易中,公司拟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科技”)所持比克动力 11.6470%的股权,交易完成后长信科技将成为公司股东,并合法拥有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委托股份”)。
2021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新力科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新力集团”)与长信科技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长信科技拟将其持有的全部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排他、唯一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新力集团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为表决权委托,不触及要约收购事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目前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交易方案尚未最终确定,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收到控股股东新力集团的通知,新力集团与长信
科技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长信科
技拟将其持有的全部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排他、唯一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新力集团行使。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的背景
公司拟以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比克动力 75.6234%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在本次交易中,公司拟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长信科技所持比克动力 11.6470%的股权,交易完成后长信科技将成为公司股东,并合法拥有公司股份。经友好协商,新力集团与长信科技于 2021 年 11 月23 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长信科技拟将其持有的全部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排他、唯一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新力集团行使。
二、协议双方的基本情况
1、受托方新力集团
名称 安徽新力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金和
注册资本 68,936 万元人民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 800 号创新产业园一期 A2-6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0005606557264
成立日期 2010 年 08 月 12 日
建筑工程、通信工程、信息工程等新型材料研发及销售;先进装备、
机电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信息产品、金
属制品的研发及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与销售;煤炭及煤炭制品、焦炭、
非金属矿及制品、金属材料、金属矿石、金属结构、机械零件、零部
经营范围 件、模具、建筑材料、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通讯设备、稀土功能材料、
棉麻制品、针纺织品、农副产品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通用零部件
制造;电力装备生产及售后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农业科技开发、
服务与咨询;股权投资及管理、项目投资及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企
业管理咨询、投资顾问、财税顾问、企业形象策划;物业管理。(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委托方长信科技
名称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前文
注册资本 245,485.7456 万元人民币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汽经二路以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0007199042708
成立日期 2006 年 1 月 19 日
研发、生产与销售新型平板显示器件及材料、触摸屏及触控显示模组、
超薄显示面板、真空光电镀膜产品及其他镀膜产品、显示器件用玻璃
和有机材料盖板等电子显示器件及材料、相关光电子元器件及相关光
经营范围 电子设备、零配件、电子原辅材料,为以上产品提供相关的系统集成、
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
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力集团与长信科技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方”)
乙方:安徽新力科创集团有限公司(“受托方”)
(一)表决权委托
1.甲方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在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将其持有的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排他、唯一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同意接受前述委托,并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2.甲方承诺本次交易认购的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减持。表决权委托的委托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所持公司股份上市期满 36 个月后乙方解除委托之日止。
3.在上述委托期限内,甲方全权委托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如下股东权利:
(1)召集、召开、主持和出席(包括委派代理人出席)新力金融股东大会;
(2)根据新力金融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名、推荐董事和监事人选;
(3)向新力金融股东大会提交议案;
(4)在新力金融股东大会上对议案进行讨论和表决;
(5)委托股份根据法律法规和新力金融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应享有的任何其他表决权。
4.在委托期限内,如因新力金融实施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委托股份数增加的,上述增加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也将自动不可撤销地依照协议的约定委托给乙方行使。
5.双方同意并确认,协议的签署并不影响甲方对委托股份所享有的所有权,以及因其享有的委托股份所有权而依法享有的委托股份对应的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以及知情权利等其他权利。
(二)委托权利的行使
1.乙方应在不损害委托方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谨慎勤勉地依法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
2.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为全权委托,乙方根据协议的约定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无需事先取得甲方同意。但如因相关监管机构、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监管需要,甲方应配合出具相关授权文件以实现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的目的。
3.除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委托股份的表决权转委托给其他方行使。
(三)承诺与保证
1.甲方向乙方承诺与保证如下:
(1)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签署并履行协议且已获得有权管理机构的同意及授权,协议及其约定内容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2)其合法享有委托股份的所有权,有权将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2.乙方向甲方承诺与保证,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签署并履行协
议,协议及其约定内容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四)争议解决
1.协议的订立、履行、效力、解释、争议及纠纷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2.与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在一方将该等争议书面通知其他方的 30 日内,该争议经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协议的生效
协议自以下条件均满足后自动生效:
1.本协议已由双方签署;
2.本次交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则、章程等规定完成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
四、本次表决权委托存在的风险
本次表决权委托在满足协议生效条件后方能生效,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次交易后续若终止,《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将自动终止,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表决权委托不触及要约收购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保持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六、备查文件
《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