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05 证券简称:恒顺醋业 公告编号:临 2024-035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顺醋业”)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877.28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1,295.6032 万股的 0.79%。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醋业”或“公司”)于 2001年 2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注册地址为江苏省镇江市恒顺大道66 号。公司主营业务为食醋、调味品、酱油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食醋、酱油、酱菜、复合调味料、调味剂等系列调味品;副食品、粮油制品、饮料、色酒、恒顺牌恒顺胶囊及相关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粮食收购;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调味品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测试服务;信息系统集成;网上贸易代理;包装设计、展示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会议展览服务;食品机械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普通货物运输。
(二)最近三年的业绩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营业收入 2,106,410,685.37 2,139,020,033.23 1,893,347,829.74
归母净利润 86,899,447.19 137,994,123.97 118,917,448.5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76,511,046.81 122,402,071.51 108,233,327.49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248,452,397.72 191,722,121.18 322,696,099.4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 3,301,735,141.13 2,195,062,669.30 2,170,553,447.16
总资产 4,053,131,840.29 2,967,704,800.83 3,211,501,542.61
主要财务指标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815 0.1390 0.119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815 0.1390 0.119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0.0718 0.1233 0.1084
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98 6.34 5.1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2.63 5.62 4.67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1、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分别是:董事长杭祝鸿,副董事长殷军,董事王召祥、尹正国、桂松蕾,独立董事毛健、董茂云、王德宏,职工董事林田中。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陈月娥,监事徐经长,职工监事李建国。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8 人,分别是:王召祥、束锋、杨永忠、高云海、季嵘鹏、魏陈云、刘欣、张冰。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恒顺醋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对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的激励与约束,使其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
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提升公司内部成长原动力,提高公司自身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推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以下简称“《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以下简称“《171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以下简称“《178 号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恒顺醋业实施本激励计划是贯彻落实近年来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推进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建设重要精神的关键举措。通过实施本激励计划,建立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提升国有资产价值,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对公司业绩和市值的信心,有利于树立正面的公司形象,提升公司在二级市场的影响力和认可度。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截至2021年8月25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累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1,002.2224万股,累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9993%,回购最高价格20.30元/股,回购最低价格14.79元/股,回购均价约17.29元/股,使用资金总额约17,324.18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股份回购期限已届满,股份回购已实施完毕。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877.28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1,295.6032 万股的 0.79%。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175 号文》《171 号文》《178 号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以及外部董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517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67 人的 25.01%,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
员、核心骨干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所有参与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3、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
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王召祥 董事、副总经理 18.00 2.05% 0.02%
束锋 副总经理 9.00 1.03% 0.01%
季嵘鹏 副总经理 9.00 1.03% 0.01%
杨永忠 副总经理 9.00 1.03% 0.01%
魏陈云 董事会秘书 9.00 1.03% 0.01%
张冰 营销总监 36.00 4.10% 0.03%
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公司董
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超过 787.28 89.74% 0.71%
511 人)
合计(517 人) 877.28 100.00% 0.7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