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敬业 勤业 精业
二 0 二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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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 2
正文 ...... 5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 5
二、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 6
三、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法律依据 ...... 7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 8
五、结论意见 ...... 9
释 义
安琪酵母、公司 指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安琪集团/增持人 指 湖北安琪生物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安琪生物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5 日起 6 个月
增持期间 指
内增持安琪酵母股份
2022 年 5 月 5 日起 6 个月内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
本次增持 指
易等)方式增持股份公司股份,金额不低于 5,000 万
元、不超过 10,000 万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
《股份变动管理》 指
份变动管理》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湖北安琪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指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
本专项核查意见 指
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元 指 人民币元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鄂瑞天律非诉字[2022]第 0292 号
致:湖北安琪生物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安琪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湖北安琪生
物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即自 2022 年 5 月 5 日起的 6
个月内(即 2022 年 5 月 5 日至 2022 年 11 月 4 日),以自有资金择机增持安琪酵
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拟增持价格不超过50 元/股,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 5,000万元,不超过 10,000 万元事宜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份变动管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质疑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安琪集团本次增持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安琪集团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安琪集团在其为实行本次增持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三、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安琪集团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安琪集团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安琪集团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六、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安琪集团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安琪集团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正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安琪酵母股份的主体为安琪酵母控股股东安琪集团,根据安琪集团
提供的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5002717546053 的《营业执照》,并根据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安琪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湖北安琪生物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5002717546053
法定代表人 熊涛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 21,496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7 年 9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1997 年 9 月 18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 宜昌市城东大道 168 号
经营范围 生化产品的研制、开发;生化设备加工及工程安装;生
化自控仪表及电气微机工程安装调式;经营本公司及直
属企业研制开发的技术和生产的科技产品的出口业务;
经营本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科研和生产所需的技术、原辅
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的进口业务;经营本
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根据安琪集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www.gsxt.gov.cn)、最高人民法院网站(www.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及网络关键信息检索、核查其他重要文件核查,本次增持的安琪集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安琪集团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增持实施前安琪集团于持有安琪酵母股份情况
根据安琪酵母 2022 年 4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2-055 号)本次增持前安琪集团持有安琪酵母股份 329,451,670股,占安琪酵母当时总股本的 39.56%。
(二)本次增持
根据安琪酵母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发布的《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55 号),安琪集团自 2022 年 5
月 5 日起 6 个月内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以自有资金择机增持安琪酵母股份,拟增持价格不超过
50 元/股,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不超过 10,000 万元。且安琪集
团承诺在本次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的情况
根据安琪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确认,安琪集团于本次增持实施期间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2 年 5 月 25 日至 2022 年 5 月 26 日,安琪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增持
安琪酵母股份 695,575 股,增持股份占截至 2022 年 5 月 26 日安琪酵母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0.08%。
2022年5月27日,安琪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增持安琪酵母股份334,800
股,增持股份占截至 2022 年 5 月 27 日安琪酵母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0.04%。
2022 年 9 月 7 日,安琪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增持安琪酵母股份 225,700
股,增持股份占截至 2022 年 9 月 7 日安琪酵母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0.03%。
2022 年 5 月 25 日至 2022 年 9 月 7 日,安琪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累计
增持安琪酵母股份 1,256,075 股,增持股份占截至 2022 年 9 月 7 日安琪酵母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0.14%。
本所律师认为,安琪集团本次增持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法律依据
根据《管理办法》《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但未达到 50%的,自
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1 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股份的,
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
经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