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98 证券简称:安琪酵母 临 2022-112 号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安琪酵母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5 号)。公司控股股东湖北安琪生物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安琪集团)计划自 2022 年 5 月 5 日起的 6 个月内
(即 2022 年 5 月 5 日至 2022 年 11 月 4 日),以自有资金
择机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价格不超过 50 元/股,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不超过 10,000 万元。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2022 年 5 月 5 日至 2022 年 9
月 7 日,安琪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256,075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14%,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51,144,172.42 元,完成本次增持计划金额下限的 102.29%,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7 日收到安琪集团《关于增持安琪
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
本次增持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湖北安琪生物集团有限公司。
(二)已持有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截至 2022 年 5 月 24 日,安琪
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329,451,670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39.56%。
(三)增持计划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披露
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55 号)。公司控股股东安琪集团计
划自 2022 年 5 月 5 日起的 6 个月内(即 2022 年 5 月 5 日
至 2022 年 11 月 4 日),以自有资金择机增持公司股份,拟
增持价格不超过 50 元/股,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 5,000万元,不超过 10,000 万元。
二、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2022 年 5 月 5 日至 9 月 7 日,安琪集团以自有资金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256,075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14%,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51,144,172.42 元,增持的具体情况如下:
增持时间 增持方式 增持金额 增持数量 增持均价
(元) (股) (元/股)
5 月 25 日 集中竞价交易 15,761,001.42 394,775 39.924
5 月 26 日 集中竞价交易 12,116,873.00 300,800 40.282
5 月 27 日 集中竞价交易 13,268,152.00 334,800 39.630
9 月 7 日 集中竞价交易 9,998,146.00 225,700 44.298
合计 51,144,172.42 1,256,075 40.717
本次增持前,截至 2022 年 5 月 24 日,安琪集团持有
本公司股份 329,451,670 股,约占当时公司股份总额的39.56%;
2022 年 6 月 23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新增股份 36,651,936 股,公司总股本由 832,692,943股增加至 869,344,879 股。
本次增持后,截至 2022 年 9 月 7 日,安琪集团持有本
公司股份 330,707,745 股,约占目前本公司股份总额的38.0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安琪集团本次增持计划累计已增持公司股份 1,256,075 股,累计增持金额 51,144,172.42元,占本次增持计划下限金额的 102.29%。安琪集团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三、增持计划实施目的
控股股东安琪集团表示本次增持既是完成相关承诺,更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增强投资者信心。
四、相关承诺
安琪集团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
五、其他说明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符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六、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安琪集团具有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安琪集团及安琪酵母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