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7 证券简称:江苏舜天 公告编号:临 2021-056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涉案货款金额合计 238,654,785.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事项概述
公司经营的通讯器材业务存在部分合同执行异常的情况,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已就部分合同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本次涉案应收款项合计 238,654,785.00 元(其中,截至本公告日 107,677,141.00 元已逾期,130,977,644.00 元未逾期),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9.09%。上述应收款项的收回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应收款项坏账损失。上述案件法院均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情况
(一)与上海航天壹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列诉讼
1、案件背景
2021 年 5 月 20 日、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与上海航天壹亘智能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航天壹亘”)分别签订了 1 份合同,前述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航天壹亘交付了货物,航天壹亘应向公司支付的剩余货款合计为26,425,080.00 元,其中 12,972,312.00 元货款已逾期,13,452,768.00 元货款虽未逾期但已出现履行不能的风险。
2、起诉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
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1 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上海航天壹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飞渡路 66 号 3 幢
法定代表人:吴昊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与航天壹亘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 14,413,680.00
元。根据合同约定,航天壹亘应于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1,441,368.00 元,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90 个日历日内以电汇的方式向公司支付
剩余货款 12,972,312.00 元。2021 年 5 月 21 日,航天壹亘向公司支付 1,441,368.00
元,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航天壹亘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截至目前,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航天壹亘未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
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与航天壹亘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 14,947,520.00
元。根据合同约定,航天壹亘应于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1,494,752.00 元,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85 个日历日内以电汇的方式向公司支付
剩余货款 13,452,768.00 元。2021 年 6 月 11 日,航天壹亘向公司支付 1,494,752.00
元,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航天壹亘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截至目前,虽然前述合同项下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但航天壹亘与公司所涉其他合同项下的到期货款存在未按期支付的情形,且拖欠款项巨大,故公司有理由认为航天壹亘已无法亦不会履行前述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航天壹亘向公司支付前述二合同项下应付剩余货款合计 26,425,080.00 元及对应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及律师费;同时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航天壹亘承担。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与中宏正益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系列诉讼
1、案件背景
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与中宏正益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宏正
益”)签订了 5 份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中宏正益交付了货物,但中宏正益尚有 84,800,484.00 元货款已逾期未向公司支付。
2、起诉基本情况
因中宏正益逾期未支付货款,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
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中宏正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1 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一:中宏正益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工业园兵团新型建材工业园区建四路 10 号附 1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祯伟
被告二:中矿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方东路 19 号 5 号楼 D01-0-0802E
法定代表人:郑智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与中宏正益签订了 5 份合同,合同总金额合计
94,222,760.00 元。根据合同约定,中宏正益应于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 9,422,276.00 元,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90 个日历日内以电汇的方式
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84,800,484.00 元。2021 年 5 月 20 日,中宏正益向公司支付
9,422,276.00 元,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中宏正益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截至目前,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中宏正益未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另被告一中宏正益系被告二中矿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矿联合”)之全资子公司,故被告二中矿联合在无法证明其自身财产与被告一中宏正益相互独立的情形下,应当对被告一的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宏正益向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应付剩余货款合计84,800,484.00元及对应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和律师费;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中宏正益承担。同时请求判令中矿联合对中宏正益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与上海电气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相关诉讼
1、案件背景
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司与上海电气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电气”)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上海电气交付了货物,但上海电气尚有 9,904,345.00 元货款已逾期未向公司支付。
2、起诉基本情况
因上海电气逾期支付货款,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立案受理。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1 号 B 座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上海电气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和田路 211 号 2 幢 101、201、202、301 室
法定代表人:高翔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0年11月30日,公司与上海电气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5,434,9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上海电气应当于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5,315,235.00 元,并在合同签订后 220 个日历日内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0,119,665.00 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按照约定向上海电气交付了货物,上海电气已经向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截至目前,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上海电气尚余 9,904,345.00 元货款未向公司支付,已构成违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海电气向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应付剩余货款 9,904,345.00 元及对应的违约金;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上海电气承担。
(四)与常州新航贸易有限公司系列诉讼
1、案件背景
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与常州新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新航”)
签订了 4 份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常州新航交付了货物,目前,虽然常州新航应向公司支付的 117,524,876.00 元货款未到付款日,但常州新航与其下游客户所涉其他合同项下的应收货款存在逾期未收回的情形,且款项金额巨大,故公司认为常州新航已无法亦不会履行前述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
2、起诉基本情况
针对前述未到期货款,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法院已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立案受理。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1 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一:常州新航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航广场 1 号楼 501
法定代表人:莫凡
被告二:常州新航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空港二村 60 幢 8 号
法定代表人:倪伟中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与常州新航签订了 4 份合同,合同总金额
138,264,560.00 元。根据合同约定,常州新航应于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预付款 20,739,684.00 元,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220 个日历日内以电汇的
方式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117,524,876.00 元。2021 年 6 月 11 日、2021 年 6 月 15
日常州新航向公司陆续支付了 20,739,684.00 元预付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常州新航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虽然常州新航应向公司支付的117,524,876.00 元货款未到付款日,但常州新航与其下游客户所涉其他合同项下的应收货款存在逾期未收回的情形,且款项金额巨大,故公司认为常州新航已无法亦不会履行前述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另因被告二常州新航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航建发”)在被告一常州新航与公司签订案涉合同、履行合
同时系其的唯一股东,故被告二新航建发在无法证明其持股期间的自身财产与被告一常州新航相互独立的情形下,应当对被告一的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常州新航向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应付剩余货款 117,524,876.00 元和律师费;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常州新航承担。同时请求判令新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