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增发12,000万股A股网上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1、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增发12,000万股A股已获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5]3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取网上与网下同时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发行。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同意,网上发行部分由主承销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
3、本公告中有关申购的具体规定仅适用于对发行人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及其
他社会公众投资者的网上发行。有关网下发行事宜请参阅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增发12,0
00万股A股网下发行公告》。
4、本次发行申购价格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股权登记日
)南钢股份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 询价区间下限为询价区间上限
的85%,询价区间包括上限和下限。具体的询价区间将于2005年1月19
日(T-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公告。
5、本次发行将向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原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有效申
购,按其股权登记日2005年1月19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
数量以10:4的比例优先配售(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50,400万股,
其中社会公众股14,400万股,本次发行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最多可获优先配
售共计5,7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8%)。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必须通
过专用申购代码行使优先配售权,在优先配售权以内的获售申购优先获得足额配
售。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放弃以及未获配售的优先配售权部分纳入剩余部分进行比
例配售。
6、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情况并结合发行
人的筹资需求,协商确定最终发行价格。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后,只有符合本次发
行办法规定且申购价格不低于最终发行价格的有效申购方可获得配售。
7、在本次发行中,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权部分的申购必须通过网上
申购方式进行(若机构投资者同时为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其行使优先配售权部分
的申购也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机构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上或网下两种申
购方式中的一种进行申购,如果机构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上和网下申购,则网下申
购将被视为无效申购。
8、本次发行不设置网上、网下的初始配售比例,不设回拨机制。若出现超
额配售,则除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权部分的获售申购将获得足额配售外,
网上、网下的其他获售申购将按照趋于一致的配售比例进行配售。
9、本次发行期间,南钢股份股票自申购日2005年1月20日(T日)
至发行结果公告日2005年1月25日(T+3日)全天停牌(上述日程安排
遇不可抗力顺延)。
10、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不设持有期限制,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发
行人将在发行结束后尽快办理本次增发股份的有关上市手续。
11、本次发行不作除权安排,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12、本公告仅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中网上申购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
对本次所发行股票的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
于2005年1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
报》上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
向书》”)。
13、提醒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的设计,投资者将可
能承担由于申购不到本次增发股份而导致的资金占用风险。
14、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需要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
意。为方便投资者,本次发行的有关资料亦刊载于下列网址:http://w
ww.sse.com.cn
定 义
除非特别提示,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定义:
发行人/南钢股份:指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增发:指发行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增发12,000万股
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行为
发行总量:指本次增发总量12,000万股,包括网下配售和网上公开发
行的部分
上证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指本次发行的股权登记日(2005年1月19日)下
午15:00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社会公众股股东。
其他公众投资者:指除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以外参与网上申购的其他在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开立了A股股东帐户的境内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法人及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A股证券
帐户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允许申购新股的境内法人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
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投资者指成立六个月以上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有效申购:指符合本发行公告中有关规定的申购,即符合包括但不限于申报
价格在询价区间以内(含上限和下限)、及时缴付定金、申购数量等限制的申购
。
获售申购:指确定最终的发行价格后,所有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有效申购
。
优先认购权:指原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获售申购有优先获得足额配售的权利。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根据所持有股数,按10:4的
比例享有优先配售本次发行股份的权利。
指定时间: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即上午9:30至11:3
0,下午13:00至15:00。
上午停牌1小时:指交易日上午开市后,停牌1个交易小时,即上午开市至
10:30停牌。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
。
2、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数量为12,000 万股,募集资金不超过120,000万
元。
3、网上发行对象
本次网上发行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2005年1月19日(T-1 日)下
午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南钢股份”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其
他社会公众投资者。
4、发行地区
全国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的各证券营业网点。
5、发行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采用在发行询价区间内网上、网下同时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
行价格。具体如下:
(1)询价区间:本次发行采用在一定的询价区间内询价发行,本次发行申
购价格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股权登记日)南钢股份股票二级
市场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下限为上限的85%,询价区间包括上限和下限。具
体的询价区间将在2005年1月19日(T-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高于询价区间上限和低于询价区间下限的
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2)发行价格的确定: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综合
机构投资者网下有效预约申购和公众投资者网上有效申购情况(含发行人原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有效优先申购),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对申购数量
进行统计,最终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排序和统计结果,结合募
集资金需求总量,按一定的超额配售倍数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价格。最终确定的
发行价格将在2005年1月25日(T+3日)的发行结果公告中公布。
6、原社会公众股股东的优先配售权
本次发行中,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按照10:4的比例享有优先配售权。原社
会公众股股东按照规定的办法参与网上申购时,其获售申购按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所持股数每10股配售不超过4股(含4股)获得足额配售。如参与网下申购的
机构投资者同时也是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其优先配售权必须通过网上申购的方式
行使。 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放弃以及未获配售的优先配售权部分纳入剩余部分进
行比例配售。
7、网上、网下配售比例
本次发行不设置网上、网下的初始配售比例,不设立回拨机制。除原社会公
众股股东优先配售部分之外,对在网上申购的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与在网下申购
的机构投资者按照趋于一致的配售比例进行配售。由于交易所网上发行技术系统
只能将配售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故网上与网下的配售比例将趋于一致但有
微小差异。
发行数量-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数量
配售比例 = ———————————————————————————
——————————————————————
网上、网下获售申购总量-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数量
8、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及停牌安排: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公
告,修改发行日程。
9、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不设持有期限制,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发行
人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0、本次发行不作除权安排,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11、承销方式
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网上发行方式
在网上申购日2005年1月20日(T 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
过上证所交易系统,将12,000万股A股股票存入其在上证所开设的股票发
行专户,并作为股票唯一“卖方”。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及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在
上证所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与上证所联网的各证券营业网点,根据规定的申购
方式进行申购委托。
申购结束后,由上证所系统主机按经核实的资金到位情况统计网上有效申购
总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合并统计网上和网下的有效申购情况,
然后根据整体申购情况以及发行人的筹资需求,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格。上述事项确定后,符合本次发行公告规定且申购价格高于或等于最终确定的
发行价格的有效申购为获售申购(包括网上及网下),将按照如下原则获得配售
:
1、询价区间下限以上(含询价区间下限)的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本次
发行总量,则发行价格为询价区间下限,网上、网下所有有效申购均按其有效申
购量获得足额发售。投资者配售后的余额由承销团按承销协议包销。
2、询价区间下限以上(含询价区间下限)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发行总
量(即出现了超额认购的情况),则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超额认
购的实际情况以一定的超额认购倍数确定发行价格。确定发行价格后,所有高于
或等于发行价格的有效申购为获售申购,依如下顺序获得配售:
(1)原社会公众股股东通过专用的申购代码(“731282”)申报的
获售申购首先获得足额配售。可优先配售股数为其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发行
人社会公众股股份数乘以0.4,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后取整。若原社会公众股股
东放弃行使优先配售权或其获售申购数量小于其可优先配售股数,则其放弃部分
以及未获配售的可优先配售股数部分纳入比例配售中。
(2)不具有优先配售权的网上获售申购,即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及原社会
公众股股东通过申购代码(“730282”)申报的获售申购与网下机构投资
者的获售申购汇总后,按趋于一致的配售比例配售原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