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ST 中昌 公告编号:临 2022-106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钰昌”)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不适用,本案件为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相关纠纷。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公司子公司上海钰昌于 2022 年 7 月 8 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立案
通知,广东创投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创投会”)因股权转让纠纷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广东创投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现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萌芽 1968 创意园 A08 栋
法定代表人:黄荣耀
被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 974 号 16 层 C 室
法定代表人:季明睿
(二)诉讼请求内容: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2、判令被告办理《股权转让协议》所涉“目标公司”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原告理由
原被告双方就被告持有的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
亿美公司”)全部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合意。2020 年 7 月 28 日,被告通过腾
讯企业邮箱向北京亿美公司其他 3 位股东即银码正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亿美和信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君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送了《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通知函》(证据 1)。自被告向各股东发送《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通知函》之日起满三十日并未收到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答复。根据《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章程》(证据 2)第二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视为股东同意转让。
2020 年 8 月 28 日原被告在上海市黄浦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证据 3),
双方明确:“本次股权转让甲方所持有的北京亿美公司全部股权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对应甲方全部股权份额。”本协议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合法有效。2020 年 9 月 10 日,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向被告账户汇入壹佰万元
整股权转让款(证据 4)。
2020 年 11 月 19 日,北京亿美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发布了股东大会议程(证
据 5),定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采用现场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并将会议需表决的议
案内容一同予以告知。2020 年 12 月 7 日股东大会如期举行,本次会议以股权占
总股本 55%通过了议案一《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证据 6)明确了被告将其持有的北京亿美公司 55%股权转让给原告。北京亿美公司于当日会议结束后,发布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证据 7)。该股东大会的召开、举行及议案的通过均符合《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合法、合规、有效。
但至今,被告并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配合办理北京亿美公司的股权过户登记手续,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旧怠于履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及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法律规定,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