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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昌: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进展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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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ST 中昌          公告编号:临 2023-060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进展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10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厉群南、薛玮佳: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数据)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中昌数据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宏业)是中昌数据的控股股东,构成中昌数据关联方。中昌数据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从三盛宏业拆入金额 19,951,645.43 元,但实际拆入金额为 1,028,351,008.71 元。中昌数据未按规定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二、中昌数据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

  2020 年 1 月,中昌数据的子公司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钰昌)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银码正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码正达)、北京君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言信息)、北京亿美和信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亿美和信)、博雅等 28 名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等系列协议,返还上海钰昌
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约 6.26 亿元及利息,北京市三中院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立案。
其后,上海钰昌变更诉讼请求,撤销对其中 24 名被告的起诉,要求银码正达、
君言信息、亿美和信、博雅等 4 名被告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等系列协议,
支付业绩补偿金 6.38 亿元。中昌数据迟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才公告相关诉讼事
项。2021 年 2 月 7 日,上海钰昌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撤诉申请,2021 年 2 月 20
日,北京市三中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上海钰昌撤诉。2021 年 3 月,上海钰昌对银码正达、君言信息、亿美和信、博雅就上述股权转让纠纷重新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银码正达、君言信息、亿美和信支付补偿金 6.38 亿元及利息等,博雅承担连带责任。上海市二
中院于 2021 年 3 月 8 日立案,中昌数据迟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才公告披露相关
诉讼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记账凭证、银行账户资料、诉讼文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涉嫌违反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中昌数据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厉群南作为中昌数据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全面管理公司事务,且知悉重大诉讼发生及进展,未按规定披露或未及时相关情况,是中昌数据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薛玮佳作为中昌数据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是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厉群南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三、对薛玮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对中昌数据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厉群南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我局拟决定:

  一、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厉群南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三、对薛玮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递交至我局指定联系人,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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