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ST 中昌 公告编号:临 2022-138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3,226,138.77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尚未有诉讼结果,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公司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博雅公司”)、上海趋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趋识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百
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将北京博雅公司、上海趋识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现将《民事起诉状》以及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百度(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纳贤路 701 号 1#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沈抖
被告一: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51 号慎昌大厦 5 层 5324 室
法定代表人:王霞(现为王思羽)
被告二:上海趋识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 4268 号 2 幢 J15629 室
法定代表人:王霞(现为汤艳秋)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支付 2021 年 7 月(含)至 2022
年 5 月 24 日(含)期间的欠款合计 13,160,337.07 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65,801.7 元(违约金自 2022 年 6 月 10 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
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6 月 20 日);
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 年 3 月 8 日,原告百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
与被告一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博雅公司”)、被告二上海趋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趋识公司”)签署了《2021 年百度 KA 核心分销商合作合同》(合同编号为:C21KADL00002,以下简称“合作合同”)。根据《合作合同》,百度公司向客户提供搜索类、原生竞价类、展示类等商业产品,为网络信息技术服务及推广服务提供商。北京博雅公司和上海趋识公司为广告代理公司,百度公司的核心分销商,提供百度产品的推广服务、咨询服务、购买服务、优化服务、报告服务等,并为客户购买百度产品。北京博雅公司和上海趋识公司向购买百度服务的客户收取服务费用,并向百度公司支付费用。《合作合同》第六条第 3 款约定如北京博雅公司、上海趋识公司没有按时、足额支付相关合同费用应自逾期之日起,以逾期付款部分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合作合同》第十四项第 4 条约定如发生争议则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公司曾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北京博雅公司、上海趋识公司
支付 2021 年 5 月、6 月欠款,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32061 号,各方在该案
中确认北京博雅公司、上海趋识公司欠付百度公司 2021 年 7 月(含)至 2022
年 5 月 24 日(含)的欠款为 12,160,337.07 元,并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
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五百七十八条规定:“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北京博雅公司、上海趋识公司欠款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百度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