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ST 中昌 公告编号:临 2022-098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下属公司喀什云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云逸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75,435,603.35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公司下属公司喀什云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云逸公司”)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喀什市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案号为(2022)新 3101 民初 3448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喀什云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现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 9层 9026 室
法定代表人:王霞
被告:极信盛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 7 号新材料创业大厦 10 层南侧办公 104 号
法定代表人:胡英法
(二)诉讼请求内容: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 65,435,603.35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服务费的违约金(以欠付金额
65,435,603.35 元为基数,按照每日 0.5%,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至 65,435,603.35
元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暂计 10,000,000.00 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第 1 项和第 2 项暂计 75,435,603.35 元。
(三)诉讼原因:
2016 年 10 月,原告喀什云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或喀什云逸公
司)与被告极信盛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极信盛博公司)开始就喀什云逸公司向极信盛博公司提供移动端/PC 端技术服务进行合作并签署一系列《移动端/PC 端技术服务协议》。2020 年,双方签署的《移动端/PC 端
技术服务协议》(下称“协议”)约定:期限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协议约定双方按照单个合作产品进行服务费结算,具体以双方盖章结算单为准;约定合作产品结算周期以结算单为准;约定如被告逾期支付费用的,应该按照逾期未结算费用 0.5%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因公司管理层变动,双方合作也告终止。经原管理团队对原告
公司相关财务资料进行核查清理发现,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在原告与被告的
业务合作中,被告目前尚欠付原告服务费合计 65,435,603.35 元。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