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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39: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02

600239: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蒋路军、崔光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1 年10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1月1日14:00在昆明市西山区西园南路36号融城优郡A4栋写字楼贵公司17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陈勇航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名。

  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79,516,4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2.319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72,264,421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41.8677%;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252,005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4516%;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共2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9,365,851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2.4516%,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关于公司公开挂牌转让重庆城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31.05%股权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挂牌转让陕西普润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前述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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