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ST 亚星 公告编号:2024-060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金额:3,381.28 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与被告江苏春兰清洁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23)苏1003民初3313号、2023)苏1003民初412号),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已一审审理终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日、2023年8月5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2023-054),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有关内容。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 案号 原告 被告 诉请 案由 一审判决结果 目前
号 金额 进展
(202 1.春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四个月 一审
3)苏 扬州亚 江苏春兰 买卖 内为本公司涉案客车更换电池; 已判
1 1003 星客车 清洁能源 / 合同 2.案件受理费 80 元由春兰公司负担。 决,
民初 股份有 研究院有 纠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尚未
3313 限公司 限公司 十五日内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 生效
号 民法院。
1.春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本公司赔偿损失 30,944,216.26 元;
(202 扬州亚 江苏春兰 2.驳回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
3)苏 星客车 清洁能源 3,381 买卖 3.案件诉讼费 215,864 元,由本公司负 已判
2 1003 股份有 研究院有 .28 合同 担 18,314 元,由春兰公司负担 197,550 决,
民初 限公司 限公司 万元 纠纷 元。 尚未
412 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生效
十五日内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