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3-112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三(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诉请涉案金额:53,243,647.11 元及利息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与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发生两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涉案总金额为 6,046.72 万及利息),本诉讼是其中之一,公司在 2022 年年报中已计提 80%。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被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向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浙商银行深圳分行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 0310 民初 949-960 号民事判决并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 03 民终 11510-11521号民事判决,浙商银行深圳分行不服该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已立
案审查,目前已终审判决。(2019)粤 0310 民初 949-960 号民事判决详见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
(2021)粤 03 民终 11510-11521 号民事判决详见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披露的《亚星客
车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再审情况详见于 2023 年 2 月28 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二、诉讼结果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具体结果如下:
案号 再审申请人 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 案由 一审判决结果 再审判决结果 目前
进展
1.舒城县万福客运 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2021)粤 03 民终 11510-11521 号民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事判决;
被申请人一(一审 支付浙商银行深圳 2.撤销(2019)粤 0310 民初 949-960
被告、二审被上诉 分行 52,974,800 元 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第二
人):深圳市沃特 及利息; 判项;
(2022)粤民 玛电池有限公司 2.驳回浙商银行深 3.维持(2019)粤 0310 民初 949-960
再 545-556 被申请人二(一审 圳分行的其他诉讼 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
号(原案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 被告、二审被上诉 请求; 4.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融
(2019)粤 原告、二审上诉 人):安徽融智天 53,243,647. 3.本案案件受理费 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公司对 已终
0310 民 初 人):浙商银行股 骏新能源汽车有 11 元及利 票据追索权 共 503,522 元,保全 一审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舒城县万福 审判
949-960 号、 份有限公司深圳 限公司 息 纠纷 费 56,750.21 元,由 客运有限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 决
(2021)粤 分行 被申请人三(一审 舒城县万福客运有 任;
03 民 终 被告、二审被上诉 限公司承担。 5.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
11510-11521 人):扬州亚星客 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公
号) 车股份有限公司 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承担诉讼
一审被告:舒城县 费及保全费。
万福客运有限公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均
司 由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融
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公司、
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与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发生两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涉案总金额为 6,046.72万及利息),本诉讼是其中之一,公司在 2022 年年报中已计提 80%。最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