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3-110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涉案金额:案件一 3,514,405.33 元及违约金,案件二 24,083,841.08 元及违
约金,案件三 6,201,733.05 元及违约金,案件四 21,683,178 元及违约金,案件五
7,895,484.52 元及违约金,案件六 3,637,354.91 元及违约金,案件七 2,488,795.35 元及
违约金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亚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亚星汽车”)、俞明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苏1003民初609号),与被告哈尔滨亚星汽车、哈尔滨市亿恒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恒公司”)、俞明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苏1003民初613号),与被告哈尔滨亚星汽车、哈尔滨北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环实业公司”)、张文江、徐国林、毛文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苏1003民初631号),经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3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本公司与被告北环实业公司、张文江、哈尔滨亚星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
(2023)苏1003民初625号),与被告北环实业公司、徐国林、哈尔滨亚星汽车买卖合 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苏1003民初628号),与被告哈尔滨亚星汽车、哈尔滨北 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环客运公司”)、北环实业公司、张文江、徐国 林、毛文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苏1003民初635号),扬州市邗江区人 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北环实业公司、北环客运公司向法院提起反诉,庭审时法院口头 裁定对反诉不予受理,上述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3 日、2023年 10 月13 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1)、《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投资者 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本公司与哈尔滨亚星汽车、黑龙江省飞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 驰公司”)、王明德、刘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苏1003民初614号), 经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 9日披露的《亚星客车关于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投 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案号 原告 被告 涉案金 案由 一审判决结果 目前
额 进展
1.被告一哈尔滨亚星汽车于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本
公司货款 3,514,405.33 元及逾
(2023 扬州亚 被告一:哈尔滨 3,514,4 期付款违约金;2.驳回本公司 一审
)苏 星客车 亚星汽车销售有 05.33 买卖合 其他诉讼请求;3.本案案件受 已判
1 1003 股份有 限公司 元及违 同纠纷 理费 36,116 元,由本公司负担 决,尚
民初 限公司 被告二:俞明洁 约金 1,478 元,哈尔滨亚星汽车负担 未生
609 号 34,638 元。 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江苏
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 扬州亚 被告一:哈尔滨 24,083, 1.被告二亿恒公司于判决生效 一审
)苏 星客车 亚星汽车销售有 841.08 买卖合 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本公司货 已判
2 1003 股份有 限公司 元及违 同纠纷 款22,653,580.06元及逾期付款 决,尚
民初 限公司 被告二:哈尔滨 约金 违约金;2.被告三俞明洁对亿 未生
613 号 市亿恒公交客运 恒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 效
有限公司 清偿责任;3.驳回本公司其他
被告三:俞明洁 诉讼请求;4.本案案件受理费、
保全费合计 167,270 元,由本
公司负担 9,999 元,亿恒公司、
俞明洁共同负担 157,271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江苏
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一:哈尔滨 1.被告一哈尔滨亚星汽车于判
亚星汽车销售有 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本
(2023 限公司 公司货款 6,201,733.05 元及逾 一审
)苏 扬州亚 被告二:哈尔滨 6,201,7 期付款违约金;2.驳回本公司 已判
3 1003 星客车 北环实业有限公 33.05 买卖合 其他诉讼请求;3.本案案件受 决,尚
民初 股份有 司 元及违 同纠纷 理费、保全费合计 60,212 元, 未生
631 号 限公司 被告三:张文江 约金 由哈尔滨亚星汽车负担。 效
被告四:徐国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
被告五:毛文君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江苏
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被告一北环实业公司于判决
被告一:哈尔滨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本公
(2023 北环实业有限公 司货款 21,683,178 元及逾期付 一审
)苏 扬州亚 司 21,683, 款违约金;2.驳回本公司其他 已判
4 1003 星客车 被告二:哈尔滨 178 元 买卖合 诉讼请求;3.本案案件受理费、 决,尚
民初 股份有 亚星汽车销售有 及违约 同纠纷 保全费合计 155,216 元,由北 未生
625 号 限公司 限公司 金 环实业公司负担。 效
被告三:张文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江苏
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被告一北环实业公司于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本公
被告一:哈尔滨 司货款 7,895,484.52 元及逾期
(2023 北环实业有限公 付款违约金;2.被告三徐国林 一审
)苏 扬州亚 司 7,895,4 对北环实业公司上述给付义务 已判
5 1003 星客车 被告二:哈尔滨 84.52 买卖合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本 决,尚
民初 股份有 亚星汽车销售有 元及违 同纠纷 公司其他诉讼请求;4.本案案 未生
628 号 限公司 限公司 约金 件受理费 67,068 元,由北环实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