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3-065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达成民事调解、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案件 1 涉案金额:5,776,016.16 元和违约金;案件 2 涉案金额:3,627,720 元及
违约金;案件 3 涉案金额:5400 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哈尔滨亚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共祥运输有限公司向本公司给付货款 5,776,016.16 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经法院
主持调解,现已达成民事调解。具体内容详见 2023 年 7 月 15 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
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2)本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新疆元石益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所欠购车款本金 3,627,720 元及违约金,经法院主
持调解,现已达成民事调解。具体内容详见 2023 年 8 月 1 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
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3)本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安徽融 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 5400 万元,本案一审已审理终结。具
体内容详见 2023 年 7 月 15 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41),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二、诉讼结果
公司近期收到《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案件具体结果如下:
案号 原告 被告 标的额 判决/调解结果 目前进
展
经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调解,当
被告一:哈尔滨 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亚星汽车销售有 1.被告黑龙江省共祥运输有限公
(2023)苏 扬州亚星 限公司 5,776,016. 司按期付清本金 5,586,111.09 元; 已达成
1003 民初 客车股份 被告二:黑龙江 16 元和违 2.被告王盼春、王淑梅承担连带清 民事调
5395 号 有限公司 省共祥运输有限 约金 偿责任。 解
公司 案件诉讼费、保全费 31,116 元由
被告三:王盼春 被告一负担。
报告四:王淑梅 本调解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
有法律效力。
经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调解,当
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一:新疆元 1.被告一尚欠本公司购车款本金
石益盛新能源科 362.772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由被
(2023)苏 扬州亚星 技有限公司 3,627,720 告一分期偿还; 已达成
1003 民初 客车股份 被告二:邓敏 元及违约 2.本案律师费 9,000 元由被告一给 民事调
6494 号 有限公司 被告三:双河市 金 付本公司; 解
安运汽车运输有 3.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
限公司 任。
诉讼费、保全费 22,911 元由三被
告承担。
被告一:安徽融 1. 被 告 一 于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十 日
智天骏新能源汽 内向本公司给付国家新能源财政
车有限公司 补贴损失 1950 万元; 一审已
(2023)苏 扬州亚星 被告二:十堰市 2.驳回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
1003 民初 客车股份 中沃万福旅游运 5400 万元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160,900 元由 尚未生
5403 号 有限公司 输有限公司 被告一负担 58,102.78 元,由本公 效
被告三:舒城县 司负担 102,797.22 元。
万福客运有限公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
司 日起十五日内上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