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3-033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诉讼涉案金额:9,252,828.51 元及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尚未最终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
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因债权转让合同
纠纷被江苏奥特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兰公司”)向扬州市邗江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一审已审理终结。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11),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收到法院寄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1003民初1714号),具
体情况如下:
案号 管辖法 原告 被告 标的额 诉讼理 一审判决结果 目前进
院 由 展
(2023) 扬州市 江苏奥 扬 州 亚 9,252,82 债 权 转 1.被告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一 审 判
苏 1003 邗江区 特兰新 星 客 车 8.51 元 让 合 同 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奥特兰公 决阶段,
民初 人民法 能源汽 股 份 有 及 违 约 纠纷 司欠款9,252,828.51元及逾期 已上诉
1714 号 院 车有限 限公司 金 付款利息;
公司 2.驳回原告奥特兰公司其他诉
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43,285
元,由被告本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江苏
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尚未最终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