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3-031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3,637,354.91 元和违约金;6,201,733.05 元和违约金;21,683,178
元和违约金;7,895,484.52 元和违约金;3,664,405.33 元和违约金;3,141,480 元和违约
金;24,093,841.08 元和违约金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诉讼尚未开庭,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期收到法院寄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2023)苏1003民初635号、
(2023)苏1003民初631号、(2023)苏1003民初625号、(2023)苏1003民初628号、
(2023)苏1003民初609号、(2023)苏1003民初621号、(2023)苏1003民初613号)。
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 案号 管辖 原告 被告 标的额 诉讼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目前
法院 理由 进展
(2023 扬 州 扬 州 被告一:哈尔滨北 3,637,3 买 卖 原告于2018年12月与被告二签订 已 立
)苏 市 邗 亚 星 环客运有限责任 54.91 合 同 车辆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二向原告 案 受
1 1003 江 区 客 车 公司 元和违 纠纷 购买车辆,被告二将车辆再转售被 理 ,
民初 人 民 股 份 被告二:哈尔滨亚 约金 告一。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 尚 未
635 号 法院 有 限 星汽车销售有限 行了义务,但被告尚欠部分货款未 开庭
公司 公司 支付。原告现诉请判令被告一、被
被告三:哈尔滨市 告 二 立 即 给 付 货 款 本 金
北环实业有限公 3,637,354.91 元和逾期付款违约
司 金,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
被告四:张文江 被告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
被告五:徐国林 责任,由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六:毛文君 和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用。
(2023 扬 州 扬 州 被告一:哈尔滨亚 6,201,7 买 卖 原告于 2019 年 3 月与被告一签订 已 立
)苏 市 邗 亚 星 星汽车销售有限 33.05 合 同 车辆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 案 受
1003 江 区 客 车 公司 元和违 纠纷 购买车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 理 ,
民初 人 民 股 份 被告二:哈尔滨市 约金 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尚欠部分货 尚 未
631 号 法院 有 限 北环实业有限公 款未支付。原告现诉请判令被告一 开庭
2 公司 司 立即给付货款本金6,201,733.05元
被告三:张文江 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判令被告二、
被告四:徐国林 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款
被告五:毛文君 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五被告承
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财产保
全费用。
(2023 扬 州 扬 州 被告一:哈尔滨市 21,683, 买 卖 原告于2017年11月与被告二签订 已 立
)苏 市 邗 亚 星 北环实业有限公 178 元 合 同 车辆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二向原告 案 受
1003 江 区 客 车 司 和违约 纠纷 购买车辆,被告二将车辆再转售被 理 ,
民初 人 民 股 份 被告二:哈尔滨亚 金 告一。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 尚 未
625 号 法院 有 限 星汽车销售有限 行了义务,但被告尚欠部分货款未 开庭
3 公司 公司 支付。原告现诉请判令被告一、被
被告三:张文江 告 二 立 即 给 付 货 款 本 金
21,683,178 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
判令被告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
讼费和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用。
(2023 扬 州 扬 州 被告一:哈尔滨市 7,895,4 买 卖 原告于 2018 年 4 月与被告二签订 已 立
)苏 市 邗 亚 星 北环实业有限公 84.52 合 同 车辆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二向原告 案 受
1003 江 区 客 车 司 元和违 纠纷 购买车辆,被告二将车辆再转售被 理 ,
民初 人 民 股 份 被告二:哈尔滨亚 约金 告一。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 尚 未
628 号 法院 有 限 星汽车销售有限 行了义务,但被告尚欠部分货款未 开庭
4 公司 公司 支付。原告现诉请判令被告一、被
被告三:徐国林 告 二 立 即 给 付 货 款 本 金
7,895,484.52 元和逾期付款违约
金,判令被告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
诉讼费和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用。
(2023 扬 州 扬 州 被告一:哈尔滨亚 3,664,4 买 卖 原告于 2019 年 4 月与被告一签订 已 立
5 )苏 市 邗 亚 星 星汽车销售有限 05.33 合 同 车辆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 案 受
1003 江 区 客 车 公司 元和违 纠纷 购买车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 理 ,
民初 人 民 股 份 被告二:俞明洁 约金 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尚欠部分货 尚 未
609 号 法院 有 限 款未支付。原告现诉请判令被告一 开庭
公司 立即给付货款本金3,664,405.33元
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判令被告二对
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
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财
产保全费用。
(2023 扬 州 扬 州 被告一:哈尔滨亚 3,141,4 买 卖 原告于2018年11月与被告一签订 已 立
)苏 市 邗 亚 星 星汽车销售有限 80 元 合 同 车辆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 案 受
1003 江 区 客 车 公司 和违约 纠纷 购买车辆,被告一将车辆再转售被 理 ,
民初 人 民 股 份 被告二:哈尔滨市 金 告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 尚 未
621 号 法院 有 限 东郊客运服务有 行了义务,但被告尚欠部分货款未 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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