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3-025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审理阶段,已开庭,尚未判决;重审审理终结,双方已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告
诉讼涉案金额:7,223,588.31 元;3,020,107.67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尚未最终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被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向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浙商银行深圳分行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1153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已立案审查,目前已开庭尚未判决。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7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2)公司被黄石市鸿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判决后,鸿泰公司和本公司均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1003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并提起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上述判决,并发回重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均已上诉。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8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收到法院寄达的《传票》((2023)粤民再99号)、《民事判决书》((2022)苏1003民初10373号),具体情况如 下:
案号 管辖法院 原告/申请 被告/被申请人 标的额 诉讼理由 再审请求与理由 重审判决结果 目前进
人 展
(2023)粤民 广东省高 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一(一审被 7,223,588.31 票据追索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票据 再 审 审
再 99 号(原 级人民法 人(一审原 告、二审被上诉人): 元 权纠纷 追索纠纷案件,再审申请人认为 理阶段,
案号:(2019) 院 告、二审上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属于 已开庭,
粤 0310 民初 诉人):浙 有限公司 适用法律错误以及对法律理解 尚 未 判
962 号、 商银行股 被申请人二(一审被 的错误,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中 决。
(2021)粤 03 份有限公 告、二审被上诉人): 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 03
民终1153号) 司深圳分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 民终 1153 号《民事判决书》,
行 有限公司 并请求改判被申请人一和被申
原审被告:舒城县万 请人二对一审判决(案号:
福客运有限公司 (2019)粤 0310 民初 962 号)
第一项至第七项承担连带支付
责任,本案一审、二审、再审诉
讼费用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2022)苏 江苏省扬 黄石市鸿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 3,020,107.67 买卖合同 1.被告本公司赔偿 重 审 审
1003 民初 州市邗江 泰公共巴 有限公司 元 纠纷 原告鸿泰公司80万 理终结,
10373 号(原 区人民法 士有限公 元; 双 方 已
案号:(2021) 院 司 2.案件受理费 上诉。
苏 1003 民初 30,961 元,由原告
1008 号) 鸿泰公司负担
22,961 元,被告本
公司负担 8,000 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尚未最终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