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3-021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达成民事调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原告
诉讼请求涉案金额:4500 万元;9,554,256.92 元、违约金及利息、反诉金额
93,412.50 元;1,800 万元及违约金;5,282,611.42 元及违约金 1,824,261.81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7 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 300 台亚星通勤车的所有权,并诉请判令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融智天骏”)和十堰市中沃万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向本公司返还 300 台车辆,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十堰市中沃万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上述一审判决,并发回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重审判决后本公司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已二审重审判决。具体内容
详见 2020 年 10 月 28 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53)、2021 年 11 月 25 日、2023 年 1 月 13 日、2023 年 2 月 25 日披露的《亚星
客车涉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2023-002、2023-006),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2)本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起诉,诉请判令本公司支付拖欠货款 9,554,256.92 元、违约金及利息。法院受理后,本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安徽融智天骏赔偿买卖合同项下产品质量及售后原因造成的损失 93,412.50 元。一审判决后,本公司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2)苏 1003 民初 6259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具体内容详见 2022年 8 月 13 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2023年 2 月 25 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3)本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曹县交运城市公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县交运”)向公司支付货款本金 1800 万元及违约金。一审判决后,曹县交运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2)苏 1003 民初 3870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已二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6 月 18 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
2023 年 1 月 13 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4)本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黑龙江省共祥运输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货款 5,282,611.42 元及违约金 1,824,261.81 元。具体
内容详见 2022 年 11 月 19 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76),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二、诉讼结果
公司近期收到法院寄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10民终714号、(2023)苏10民终713号、(2023)苏10民终287号)、《民事调解书》((2022)苏1003民初9807号),案件具体结果如下:
案号 原告 被告 标的额 一审判决/调解结果 二审判决结 目前进
果 展
(2023)苏 上诉人(原 被上诉人(原审被 4,500 万 1.驳回本公司的全部诉讼 驳回上诉, 二审重
10 民终 714 审原告): 告一):安徽融智 元 请求; 维持原判。 审终审
号(原案号: 扬州亚星客 天骏新能源汽车 2.案件受理费 266,800 元、 二审案件受 判决
(2022)苏 车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 保全费 10,000 元,合计 理费
1003 民初 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 276,800 元,由本公司负 266,800 元,
6134 号) 告二):十堰市中 担。 由上诉人本
沃万福旅游运输 公司负担。
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
原审第三人:舒城 审判决。
县万福客运有限
公司
(2023)苏 被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被 9,554,256. 1.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驳回上诉, 二审终
10 民终 713 (原审原 告、反诉原告): 92 元、违 十日内给付安徽融智天骏 维持原判。 审判决
号(原案号: 告、反诉被 扬州亚星客车股 约金及利 货款 9,308,376.92 元及逾 二审案件受
(2022)苏 告):安徽 份有限公司 息; 期付款违约金 2,792,513 理费
1003 民初 融智天骏新 反诉金额 元; 141,106 元,
6259 号) 能源汽车有 93,412.50 由上诉人本
限公司 元 2. 安徽融智天骏于本判 公司负担。
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本公 本判决为终
司维修费 93,412.50 元; 审判决。
3.驳回安徽融智天骏其他
诉讼请求;
4.本诉案件相关费用,由
安徽融智天骏负担 49,574
元,由本公司负担 97,600
元。
(2023)苏 被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被 1,800 万 1.曹县交运于本判决生效 驳回上诉, 二审终
10 民终 287 (原审原 告、反诉原告): 元及违约 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本公司 维持原判。 审判决
号(原案号: 告、反诉被 曹县交运城市公 金 1,800 万元及违约金; 二审案件受
(2022)苏 告):扬州 交有限公司 2. 曹县交运于本判决生 理费 29,720
1003 民初 亚星客车股 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本公 元,由曹县
3870 号) 份有限公司 司律师费 25,000 元; 交运负担。
3.本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本判决为终
146,200 元由曹县交运负 审判决。
担。
(2022)苏 扬州亚星客 被告 1:黑龙江省 5,282,611. 经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已达成
1003 民初 车股份有限 共祥运输有限公 42 元及违 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 民事调
9807 号 公司 司 约金 下协议: 解
被告 2:王盼春 1,824,261. 1.被告 1、被告 2 尚欠原告
81 元 本公司购车款本金
4,622,800 元及违约金,两
被告将分期给付本公司;
2.若被告 1、被告 2 有任意
一期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
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本公
司就尚欠款项申请法院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