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2-059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已开庭未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被告
涉案的金额:济宁市兖州区公共汽车公司所欠货款 1400 万元及违约金;烟台
市公交集团开发区有限公司所欠货款 726 万元及违约金;烟台市公交集团蓬莱城市公交有限公司所欠货款本金 398 万元及违约金;公司向扬州跃进通达客车有限公司给付货款 4,754,433.86 元及利息。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诉讼尚未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济宁市兖州区公共汽车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货款14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烟台市公交集团开发区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货款72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烟台市公交集团蓬莱城市公交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货款39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扬州跃进通达客车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本公司向扬州跃进通达客车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54,433.86元及利息。
近日,公司陆续收到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及《传票》((2022)苏1003民初6624、(2022)苏1003民初6634号、(2022)苏 1003 民初6637号、(2022)苏1003民初5339号)。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案件基本情况
序号 案号 管辖法 原告 被告 标的额 诉讼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目前
院 理由 进展
1 (2022 扬州市 扬州亚 济宁市 1400 买卖合 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及《车辆销 已立案
) 苏 邗江区 星客车 兖州区 万元及 同纠纷 售合同(分期)》,约定被告向原告购 受理,
1003 人民法 股份有 公共汽 违约金 买车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 尚未开
民 初 院 限公司 车公司 车辆,但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尚欠 庭
6624 原告 1440 万元的购车款。原告为维护
号 自身合法权益,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
欠原告购车款 1440 元及逾期付款的违
约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和
律师费。
2 (2022 扬州市 扬州亚 烟台市 726 万 买卖合 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分 已立案
) 苏 邗江区 星客车 公交集 元及违 同纠纷 期)》,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车辆。合 受理,
1003 人民法 股份有 团开发 约金 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车辆,但被 尚未开
民 初 院 限公司 区有限 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尚欠原告 726 万元 庭
6634 公司 的购车尾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
号 益,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购
车款本金 726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并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
3 (2022 扬州市 扬州亚 烟台市 398 万 买卖合 原告与被告于 2016 年签订《车辆销售 已立案
) 苏 邗江区 星客车 公交集 元及违 同纠纷 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车辆。合 受理,
1003 人民法 股份有 团蓬莱 约金 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车辆,但被 尚未开
民 初 院 限公司 城市公 告未按约定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 庭
6637 交有限 权益,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号 公司 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购
车款本金 398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和律师费。
4 (2022 扬州市 扬州跃 扬州亚 4,754,4 买卖合 本公司与原告扬州跃进通达客车有限 已 开
) 苏 邗江区 进通达 星客车 33.86 同纠纷 公司长期存在业务往来,公司向原告购 庭,尚
1003 人民法 客车有 股份有 元及利 买客车。在原告破产清算一案处理过程 未判决
民 初 院 限公司 限公司 息 中,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
5339 告,本公司尚欠扬州跃进通达客车有限
号 公司 4,754,433.86 元,原告向扬州市邗
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
给付原告货款 4,754,433.86 元及利息,
并承担诉讼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尚未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二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