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2-041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货款本金 3885 万元、利息 666.90 万元,合计 4551.9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曹县交运城市公交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本金3885万元、期内利息666.90万元,合计4551.90万元。
近期,公司收到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寄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苏1003民初3871号)。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各方当事人
原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曹县交运城市公交有限公司
被告二:赵勇
(二)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8 年签订了《车辆销售合同(分期)》,约定被告一向原告购买车辆,合同总价款共计 5790 万元。之后,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书》,对被告一分期付款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一未能按约分期支付货款,尚欠公司货款本金 3885 万元、期内利息666.90 万元,合计 4551.90 万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 4551.90 万元。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会积极做好诉讼相关工作,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