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2-018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诉讼请求涉案金额:公司诉哈尔滨市丰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所欠货款4,530,100.85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哈尔滨市丰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反诉公司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22,074,416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哈尔滨市丰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丰达”)向公司支付货款4,530,100.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在案件开庭受理阶段,哈尔滨丰达对本诉讼进行反诉,反诉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2,074,416元。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寄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
苏1003民初996号),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一、哈尔滨市丰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4,230,100.85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哈尔滨市丰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 9,000 元;
三、姜琦对上述哈尔滨市丰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哈尔滨市丰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113元、保全费5,000元,由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05元,哈尔滨市丰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姜琦共同承担45,70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6,086元、保全费5,000元,由哈尔滨市丰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以上是一审判决内容,因本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