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2-017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货款本金 16,266,203.91 元、利息 2,865,656.19 元及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大城县众达公交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6,266,203.91元、利息2,865,656.19元及违约金。
近日,公司收到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寄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苏1003民初2317号)。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各方当事人
原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大城县众达公交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二:路媛媛
被告三:李铁帮
被告四:杜秀女
被告五:李朝阳
(二)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分别于 2018 年和 2019 年签订了《车辆销售合同(分期)》,约定
被告一向原告购买车辆,合同总价款共计 33,000,000 元。为确保被告一能够依约偿还其所欠原告债务,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与原告签订了《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书》。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一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尚欠公司货款本金 16,266,203.91 元、利息 2,865,656.19 元及违约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会积极做好诉讼相关工作,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