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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13 沪市 亚星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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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13: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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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2-008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 年 1 月 20 日,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1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6,000,000股新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6,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5.14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339,240,000.00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承销费、审计及验资费用等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4,519,622.64 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4,720,377.36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亦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和信验字(2022)第 000007 号《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公司于近日分别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和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储存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储存金额(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108021829100028614    59,999,970.00
          公司扬州瘦西湖支行

扬州亚星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3510100100461743    125,740,000.00
客车股份  扬州分行

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19410078801600002380    90,000,000.00
          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634346281          60,000,000.00
          公司扬州分行

注:以上专户存储合计金额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近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截至 2022 年/月/日,专户余额为/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宏金、万年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人员仅为监管之目的查询、复印甲方专户资料,除法律规定或政府监管机构强制要求,丙方人员不得将甲方专户资料信息向与本协议目的无关的第三方披露。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除法律规定或政府监管机构强制要求,乙方不得允许未经授权的丙方人员和/或第三方人员查询甲方专户信息。

  5、乙方按月(每月/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丙方义务持续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上述期
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甲方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3、本协议一式/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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