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1-053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开庭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公司诉哈尔滨市丰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所欠货款 4,530,100.85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哈尔滨市丰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反诉本公司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2,074,416 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已开庭受理,尚未裁定。因诉讼结果
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哈尔滨市丰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向我司支付货款4,530,100.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在案件开庭受理阶段,哈尔滨市丰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对本诉讼进行反诉,反诉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2,074,416元。
公司收到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及传票》。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案号 管辖法 原告 被告 标的额 诉讼 诉讼请求 目前进
院 理由 展
(2021) 扬州市 扬 州 亚星 客 被告一:哈尔滨市丰 4,530,1 买卖合 1、判令被告 1 立即向原告 已 开 庭
苏 1003 邗江区 车 股 份有 限 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00.85 元 同纠纷 支付货款 4,530,100.85 受理,尚
民初 996 人民法 公司 被告二:姜琦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未裁定
号 院 第三人:哈尔滨亚星 2、判令被告 1 立即向原告
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支付为实现债权而 产生的
律师费用 9,000 元;
3、判令被告2为被告1所欠
原告上述债务承担 连带清
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
承担。
(2021) 扬州市 反诉原告(本 反诉被告(本诉原 22,074, 买卖合 1、判令解除反诉原告与反 已 开 庭
苏 1003 邗江区 诉被告):哈 告):扬州亚星客车 416 元 同纠纷 诉被告签订的《车 辆销售 受理,尚
民初 996 人民法 尔 滨 市丰 达 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分期)》、 《三方 未裁定
号 院 公 交 客运 有 反诉被告(本诉第三 协议》
限公司 人):哈尔滨亚星汽 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
车销售有限公司 告返还已支付的购 车款及
利 息 合 计 人 民 币
8,945,000 元并支 付相应
资 金 占 用 利 息 人 民 币
269,766 元;
3、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
原告补贴损失、停运损失、
车辆维修费、提车 费用、
保险费、上牌费、 购买替
补车辆的费用,暂 合计人
民币 12,859,650 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
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以上诉讼请求金 额合计
为人民币 22,074,416 元)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裁定,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会同律师事务所积极做好诉讼相关工作,努力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