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1-049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欠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 1238.74 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未开庭审理,诉讼结
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信宜市顺达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向我司支付欠款本金1220万元及违约金18.74万元。
近日,公司收到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及传票》(案件编号:(2021)苏1003民初3146号)。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各方当事人
原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扬州市邗江汽车产业园潍柴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朋,公司董事长
被告 1:信宜市顺达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科园三路 4 幢首层
法定代表人:李润,公司总经理
被告 2:李润
住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科园三路 4 幢首层
被告 3:李继裕
住所: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忠良街油地一巷 26 号
(二)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1 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 1220 万元及违约金 18.74 万元;
2、判令被告 2、被告 3 对被告 1 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三)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 1 于 2019 年 7 月 3 日签订了《车辆销售合同(分期)》一份,总价款
1580 万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车辆,但被告 1 仅支付部分货款,截止起诉之日被
告 1 尚拖欠原告货款 1220 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 1 一次性偿还所有
欠款,并支付违约金 18.74 万元。被告 2、被告 3 签署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书》
合法有效,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多次催促被告偿还货款,但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会积极做好诉讼相关工作,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