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1-048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我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金额
人民币 53,243,647.11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基于谨慎性原则,
公司已在前期计提预计票据诉讼损失 11,794,057.19 元,扣除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计提的预计票据诉讼损失将转回相应金额,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客车”、“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3 日披露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深圳分行”)与其作为其中被告之一的诉讼,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的《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9-047)。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2021 年 3 月 27 日分别披露了《扬州
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2021-016),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二、诉讼判决结果情况
二审民 目前
事判决 上诉人 被上诉人 标的额 一审判决结果 进展 二审判决结果
书案号
【2021】 浙商银行股 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 53,243,64 1、被告四舒城 县万 二 审 1、驳回上诉,维持
粤 03 民 份有限公司 一):深圳市沃特玛电 7.11 元 福客运有限公司于 终 审 原判。
终 深圳分行 池有限公司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判决 2、二审案件受理费
11510-1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 十 日 内 支 付 原 告 由上诉人 浙商银行
1521 号 二):安徽融智天骏新 53,243,647.11 元。 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
( 原 一 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驳回原告的 其他 分行承担。
审 民 事 被上诉人三(原审被告 诉讼请求。 3、本判决为终审判
判 决 书 三):扬州亚星客车股 3、本案案件受 理费 决。
案 号 : 份有限公司 共 503,522 元,保全
【2019】 原审被告四:舒城县万 费 56,750.21 元,由
粤 0310 福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舒城县万福客
民 初 运有限公司承担。
949-960
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已完成二审终审判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
前期计提预计票据诉讼损失 11,794,057.19 元,扣除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等相关
费用,计提的预计票据诉讼损失将转回相应金额,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
计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