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1-016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书面审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我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金额人民币 53,243,647.11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客车”、“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3 日披露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深圳分行”)与其作为其中被告之一的诉讼,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的《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9-047)。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披露了《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
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 0310 民初 949-960号),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书面审理通知书》,浙商银
行深圳分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要求公司补充上诉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目
前本诉讼处于二审书面审理阶段,上诉请求如下:
二审民 目前
事判决 上诉人 被上诉人 标的额 一审判决结果 进展 上诉请求
书案号
【2021】 浙商银行股 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 53,243,64 1、被告四舒城县万 二 审 1、撤销原审判决第
粤 03 民 份有限公司 一):深圳市沃特玛电 7.11 元 福客运有限公司于 阶段 二项,改判三被上
终 深圳分行 池有限公司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诉人对原审判决第
11510-1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 十 日 内 支 付 原 告 一项承担连带支付
1521 号 二):安徽融智天骏新 53,243,647.11 元。 责任。
( 原 一 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驳回原告的其他 2、判决三被上诉人
审 民 事 被上诉人三(原审被告 诉讼请求。 承担本案一审、二
判 决 书 三):扬州亚星客车股 3、本案案件受理费 审全部诉讼费用。
案 号 : 份有限公司 共 503,522 元,保全
【2019】 原审被告四:舒城县万 费 56,750.21 元,由
粤 0310 福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舒城县万福客
民 初 运有限公司承担。
949-960
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处于二审书面审理阶段,目前未最终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
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
的进展情况,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