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1-015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 案 的 金 额 : 黄 石 市 鸿 泰 公 共 巴 士 有 限 公 司 所 欠 货 款 及 利 息 共 计
24,563,906.16 元。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欠货款 26,705,624.72 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黄石市鸿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向我司支付货款2,3200,000元及利息1,363,906.16元。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司支付货款26,705,624.72元及违约金。
近日,公司陆续收到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及传票》。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案件基本情况
案号 管辖法院 原告 被告 标的额 诉讼 诉讼请求 目前
理由 进展
(2021) 扬州市邗 扬州亚星 被告一:黄石市鸿泰 24,563,9 买卖合 1、判令被告 1 立即支 尚 未
苏 1003 江区人民 客车股份 公共巴士有限公司 06.16 元 同纠纷 付货款 23,200,000 元 开庭
民初 72 法院 有限公司 被告二:何翔 及利息 1,363,906.16
号 元;
2、判令被告 1 支付违
约金 30 万元;
3、判令被告1支付律师
代理费10,000元;
4、判令被告2对上述所
有还款义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
费由被告承担。
(2021) 扬州市邗 扬州亚星 被告一:哈尔滨市浩 26,705,6 买卖合 1、判令被告 1 立即向 尚 未
苏 1003 江区人民 客车股份 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 24.72 元 同纠纷 原 告 支 付 货 款 开庭
民 初 法院 有限公司 公司 26,705,624.72 元及逾
997 号 被告二:姜琦 期付款违约金(自原告
起 诉 之 日 起 , 以
26,705,624.72 元为基
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
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
之日);
2、判令被告 1 立即向
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
而 产 生 的 律 师 费 用
18,000 元;
3、判令被告2为上述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
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会同律师事务所积极做好诉讼相关工作,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