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罗顿发展 证券代码:600209 编号:临2016-022号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16年3月23日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100万份股票期权。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罗顿发展”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讯表决方式)于2016年3月2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16年3月23日为授予日,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100万份股票期权,每一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3.28元。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16年1月1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公告临2016-004、005、006号)。
2016年3月15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16-020号)。
2016年3月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3月23日,并同意按照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数量、行权价格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16-022、023号)。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1、经董事会核查,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经董事会核查,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6年3月23日
2、授予数量:100万份
3、授予人数:5人
4、行权价格:13.28元/股
5、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4年。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期间 行权时间 可行权比例
自本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
授予第一期行权 3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本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
授予第二期行权 3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本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
授予第三期行权 4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罗顿发展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罗顿发展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罗顿发展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罗顿发展所有,罗顿发展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原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授予期权 占股权激励计划占授予时总股本
序号 姓名 职务
(份) 总量的比例(%) 的比例(%)
1 刘飞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400,000 40 0.091
2 300,000 30 0.068
韦胜杭 副总经理
3 100,000 10 0.023
宁艳华 副总经理
4 100,000 10 0.023
林丽娟 董事会秘书
5 100,000 10 0.023
王德智 财务部经理
合计 1,000,000 100 0.228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中无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三、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假设公司授予股票期权100万份,授予日股票价格为11.13元,且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不发生变化,则2016年-2019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授予日期权公期权剩余期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行权期 期权份数
允价值(万元) 限(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第一个行权期 300,000 96.75 1.5 80.63 16.12 - -
第二个行权期 300,000 123.60 2.5 51.50 61.80 10.30 -
第三个行权期 400,000 194.02 3.5 53.89 64.68 64.67 10.78
合计 1,000,000 414.37 / 186.02 142.60 74.97 10.78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及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相应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五、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意见;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3、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