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作为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6年3月2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股票期权相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实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利益的一致,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3月23日,并同意按照《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数量、行权价格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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