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作为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了解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关于《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情形。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实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利益的一致,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方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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