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21-2023 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使公司在保持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充分考虑和听取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实现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运国 王咏梅 谢家伟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28 日